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龙湖·源著项目环评信息(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龙湖·源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委托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现将该建设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宝贵意见。
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龙湖·源著项目是由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约14.4亿元建设的住宅项目,项目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项目已取得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的备案文件,《西安浐灞生态区关于龙湖源著项目备案的通知》(西浐灞发〔2014〕135号)。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99673.03m2,总建筑面积248230m2,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99346.06m2,地下总建筑面积为48884m2。项目主要建设住宅,同时配套建设一座幼儿园、配套商业、公建建筑以及其他辅助工程设施(地下车库、绿地和活动广场、道路等)。项目预计2018年建成,将接纳居住户数1196户,居住人口约3827人。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废气、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方面。
(1)施工扬尘及施工废气
工程施工期开挖、填埋、装运土石方,建筑材料搬运、堆放过程产生的扬尘,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扬尘等属无组织排放。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施工机械废气和各种运输车辆排放的汽车尾气,主要污染物为NOx、CO及THC等。项目装修阶段住宅、商业建筑装修将产生油漆废气等装修废气。
(2)施工噪声
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是挖掘机、推土机、灌桩机、装载机和搅拌机等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噪声和车辆运输交通噪声,对周围声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主要噪声源状况见表1。
表1 主要施工设备噪声
施工工序 | 设备名称 | 声级dB(A) | 施工工序 | 设备名称 | 声级dB(A) |
地基处理 | 灌桩机 | 85~90 | 装 修 | 切割机 | 90~100 |
油 泵 | 82 | 升降机 | 89~90 | ||
土石方开挖 | 挖土机 | 96 | 结 构 | 混凝土搅拌(少量) | 98 |
铲土机 | 96 | 振捣棒 | 90~105 | ||
装载机 | 95 | 电 锯 | 96~98 | ||
材料运输 | 运输车辆 | 70~85 | 切割 | 切割机 | 90~100 |
(3)施工期固体废弃物
① 施工建筑垃圾主要为基础开挖及土建工程产生的施工砖瓦石块、渣土、泥土、废弃的混凝土、水泥和砂浆等。
②生活垃圾:来源于施工人员生活过程中遗弃的废弃物,以有机物为主。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0kg/d,收集后运往西安市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处置。
(4)施工期废水
施工期废水来源于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施工废水主要包括土石方阶段降水井排水,结构阶段混凝土养护排水,以及各种车辆冲洗水,施工废水产生量较小,主要污染物是悬浮物。
施工人员生活用水量按每人每天40L计,污水产出系数0.85,施工人员高峰时按每日用工100人计算,则生活污水量约3.4 m3/d,主要污染物有COD、SS、氨氮等。
2、运行期
(1)空气环境影响预测
①地下车库汽车尾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项目拟设置一个地下车库,共一层,建筑面积36680m2,层高3.3m,设置停车位1798个。
该项目拟对地下车库内的空气进行强制性机械通风换气,并经排烟竖井高出地面2.5m高度集中排放,排放速率应满足GB16297-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
地下停车库环境空气中NOx、HC在发动机工作时间很短的情况下,排放量很小,不是车库主要污染物;而CO浓度较高,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空气中有害物质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值CO为30mg/m3,根据计算可知本项目地下停车场每小时换气次数为8次时CO浓度即可低于30mg/m3的标准限值,同时根据《汽车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地下停车库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6次,因此,项目地下车库每小时换气次数为8次。
②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
项目拟设置一台备用发电机,发电机很少使用,若运行会产生CO、NOX等废气排放,产生的废气由专用排气筒排放,朝向避开居民住宅,排放浓度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备用发电机废气经专用排烟道高空排放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③居民生活废气
项目生活废气主要为民用炊事燃料烟气及炊事油烟,排放方式为间歇式,主要集中于中午和晚上就餐时间,属分散多点源。小区居民生活采用天然气,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SO2、NO2和烟尘,由于天然气是清洁能源,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远低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且产污系数均很低,SO2、NO2和烟尘排放量仅为14.9 kg /a、724.3 kg /a、118.7 kg /a,对空气环境影响小;居民家庭在做饭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由于产生量小并且分散,由各住户自行安装抽油烟机将油烟通过住宅楼排烟道从楼顶排放,居民油烟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④幼儿园餐饮油烟废气
项目设有幼儿园,预计有师生共310人。幼儿园设置食堂,可供全体师生就餐。项目产生的油烟废气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浓度满足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要求,油烟排放方式为间歇,集中点源排放,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建筑楼顶排放,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⑤垃圾收集点臭气
项目不设固定垃圾收集点,每栋楼下设加盖垃圾桶,小区的垃圾收集桶在运行期会产生一定的臭气污染,主要为氨、硫化氢和甲硫醇、三甲胺等脂肪族类物质。本项目垃圾收集采用加盖垃圾桶,垃圾属于临时存放,同时定期消毒、垃圾及时清运,垃圾臭气对附近住宅楼及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声环境影响预测
本项目主要设备噪声源来自水泵、风机、换热站等配套系统。针对主要噪声源,工程拟选用低噪声设备,泵类等设备设于公共绿地下的地下设备间内,同时采取密闭隔声、吸声和消声处理措施。对有振动设备机组设防振支座和减震垫,以减振降噪;风机出口安装消声器;风机、水泵进出口与管道之间设可曲挠性软接头;管道穿墙应加装减震垫,管道空中架设时设置减震钩固定,以防刚性振动引起的噪声。经过对噪声源采取以上方式处理后,可将声源噪声减低20~40 dB(A)左右。住宅楼内设备的固体传声(电梯)——声波或声源可以激发建筑构件引起振动,以振动形式污染环境;或通过建筑构件产生 “ 二次辐射声 ” 所谓固体传声,经过对电梯房内设备的基础采取隔振、减振措施后,其场界噪声达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的噪声限值,对小区内部以及外部的声环境基本不构成污染影响。
本次项目拟建地区域属于规划中的居住用地,小区周边无大的工业噪声源,项目建成后,主要的外部噪声源为项目东侧的广运潭西路和项目南侧的浐灞一路。为了减缓周边道路交通噪声对项目住宅楼居民的噪声影响,建设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加强公寓内隔声设计或采取卧室加设隔声窗等措施,以满足小区内居民正常生活要求。
(3)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是生活污水,估算生活污水日产生量约为506.4m3/d,年产生污水约为18.4万t/a。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污水排放量占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水量份额较小,废水水质简单,废水可生化降解性较好。废水排入后对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排放影响分析
项目建成后,小区入住总人口约3827人,此外,小区内还设有幼儿园、沿街商业及其它社区服务场所,因此,项目建成后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商业垃圾等,排放量约1912.4 t/a。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袋装、垃圾桶分类收集、固定地点堆放,废纸张、旧报纸等可回收的由物业管理人员收集后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实现回收再利用,不可回收的部分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往西安市江村沟垃圾场填埋处理。幼儿园餐饮垃圾采用专用容器盛放,送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经采取以上措施,项目运营产生的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5)日照障碍
本项目规划住宅建筑均能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要求,幼儿园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要求。
对位于高层北侧日照障碍区的道路,应加强下雪后的清扫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积雪对职工、家属及行驶车辆的影响。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
(1)加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必须采取设置围墙或围栏施工。施工期间应按照西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排放;建筑垃圾及废弃土方运往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场,不得随意堆放。
(2)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西安市有关规定控制施工时间,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间禁止施工;如因工程需要,必须夜间施工,必须提前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张贴公告,告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同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施工中一些高噪声工序应安排在远离噪声敏感点处。在施工中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严格限制或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推行混凝土灌注桩和静压桩等低噪声新工艺。
(3)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环境监测。
(4)施工现场设简易的沉淀池处理,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尽量循环使用,剩余部分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渣与建筑垃圾一起运往西安市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必须加强施工期人员生活营地的管理,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施工场地应设置生活垃圾箱(桶),固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运往指定垃圾场卫生填埋处理。
2、运行期
2.1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
(1)该项目地下停车场排放的汽车尾气通过强制排风从2.5m高的排气筒排放。
(2)保证地下车库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保地下车库内的污染物浓度达到GBZ2.1-2007《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污染物的允许浓度限值,尽可能降低地下车库内汽车尾气污染物浓度。
(3)地下停车场通风口应设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远离人群生活区,同时以不影响周围景观为宜。
(4)合理调度停车场车辆的停放,减少发动机工作的时间和在停车场行驶的距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车流高峰期应采取分流措施,减少汽车怠速运行,降低汽车尾气排放。
(5)停车场附近绿化以低矮灌木为主,便于汽车尾气扩散。
(6)合理布置地上停车泊位,使其相对集中在住宅小区各方出入口附近,减少或者杜绝车辆在内部的穿行。
(7)垃圾收集点内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2.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主要设备噪声源来自水泵、风机、换热站等配套系统。针对主要噪声源,工程拟选用低噪声设备,泵类等设备设于公共绿地下的地下设备间内,同时采取密闭隔声、吸声和消声处理措施。对有振动设备机组设防振支座和减震垫,以减振降噪;风机出口安装消声器;风机、水泵进出口与管道之间设可曲挠性软接头;管道穿墙应加装减震垫,管道空中架设时设置减震钩固定,以防刚性振动引起的噪声。经过对噪声源采取以上方式处理后,可将声源噪声减低20~40 dB(A)左右。住宅楼内设备的固体传声(电梯)——声波或声源可以激发建筑构件引起振动,以振动形式污染环境;或通过建筑构件产生 “ 二次辐射声 ” 所谓固体传声,经过对电梯房内设备的基础采取隔振、减振措施后,其场界噪声达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的噪声限值,对小区内部以及外部的声环境基本不构成污染影响。
本次项目拟建地区域属于规划中的居住用地,小区周边无大的工业噪声源,项目建成后,主要的外部噪声源为项目东侧的广运潭西路和项目南侧的浐灞一路交通噪声。为了减缓周边道路交通噪声对项目住宅楼居民的噪声影响,建设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加强公寓内隔声设计或采取卧室加设隔声窗等措施,以满足小区内居民正常生活要求。
2.3水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安装节水型洁具,从源头减少排污量。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水水质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西安市第五污水厂处理。
评价要求项目预留中水管网接口,合理利用市政中水,以节约水资源,实现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中水用于绿化、道路浇洒、商业楼冲厕等方面。
2.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设垃圾集中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应采用密封装置存放,当天垃圾当天清运,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由环卫部门运往指定的垃圾场填埋。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1、本项目建设性质属房地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符合西安市总体规划、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总体规划、西安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西安市城市供热规划、西安市排水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建成后产生的环境影响小,项目选址可行。
3、本项目总投资约14.4亿元,环保投资为1465万元,占项目预算总投资1.0%,环保投资用于生活污水、噪声治理、地下车库废气、生活垃圾、环境绿化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可有效预防项目污染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将其环境污染降至最低。
综上所述,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和建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对周围的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
公众需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可到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13楼索取。
1、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
联系电话:029-89131013 联系人:王工
2、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9-85560168 联系人:于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范围为项目周边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以及评价区内的村民和过往行人。
公众参与主要是请工程附近公众从环保角度对本工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收集、征询工程所在评价区内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将公众意见归纳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供审批项目时参考。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项目的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并请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以便对您关心的问题和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具体方式如下:
① 填写公众参与意见征询表;
② 给评价单位发电子邮件或打电话;
③ 给建设单位打电话。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