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化新冠治疗费用医保相关政策

08.01.2023  22:26

  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相继下发1号文件,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卫健部门,第一时间落实要求,优化、细化和完善以下政策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提高新冠住院患者待遇水平

  对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定点医疗机构放开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20%。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建立门急诊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水平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切实保障群众就医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新冠治疗药品(药品目录外的)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按甲类管理;将省级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 纳入医保支付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在线提供诊疗服务,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明确异地就医患者费用结算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患者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增强抗疫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

  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优化医保经办流程 提供便捷高效医保服务

  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建立收治新冠患者医疗机构 临时纳入医保定点绿色通道

  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展医保结算。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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