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伟大变革丨云南:司法为生态“疗伤”
原始森林茂密,雨水日照充足,亚洲象时常出没于起伏的群山中。
然而,作为濒危物种的亚洲象让当地人又爱又怕,糟蹋庄稼、损毁房屋……尤其是2016年当地发生野象致人死亡事件后,野象保护困局受到广泛关注。
为解决人象矛盾,近年来,亚洲象肇事保险应用越来越多。但举证难、定损人力不足、理赔时间长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相关工作开展。
“去年大象又把我田里的咖啡、玉米、西瓜踩坏了。”说起这事,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炮掌山村村民董寿方“很受伤”:“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我挺恼火的!好在法院介入后,很快就拿到了钱。”
今年3月,思茅区法院在位于六顺镇的亚洲象繁育中心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随即组织司法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召开协调会,就之前梳理出的一批定损未理赔案件,促成保险公司与农户达成补偿协议。至4月8日,86件野象肇事案件的农户全部拿到赔偿。
2022年3月28日,因大象遭受损失的农户正在领赔偿款。(思茅区法院供图)
在生态大省云南,这样用司法护航生态保护的故事不胜枚举。
2008年阳宗海发生砷污染事件后,污染企业3名相关负责人被判刑,企业被判处罚金1600万元;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引发全国关注,多名责任人被判刑,3家污染企业被法院判处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因建水电站影响绿孔雀栖息地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水电站立即停止建设……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受损事件催生环境司法实践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等理念深入人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步伐不断加快。
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全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9年出台,与《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共同构建起当地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屏障。
典型案件影响深远——
2020年12月31日,遵循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绿孔雀栖息地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立即停工。云南绿孔雀案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理念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这是一个标志性案例,对全球具有示范意义。
2016年迄今,云南法院系统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万余件,仅2021年就有6864件。2021年,云南检察系统起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犯罪2247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29件。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发展快数量增、地域范围逐步扩展、起诉主体日趋多元、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升的良好趋势。
云南绿孔雀案一审庭审现场。(昆明中院供图)
生态环境损坏修复的司法新格局逐渐形成——
2021年初,景洪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采矿破坏了山体。景洪市检察院检察官玉喃溜调查发现,某矿业公司未经审批就承包集体林地非法采矿。在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向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发去检察建议书的同时,玉喃溜反复向矿业公司讲明修复受损生态可减轻处罚等规定。听取她的意见后,矿业公司耗资10多万元编制了修复方案,获得通过并开始修复。今年3月,玉喃溜组织听证会后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拼版图片:上图为曾被挖成深坑的山体,下图为山体已填平并开始补植树苗。(景洪市检察院供图)
如今,被挖出深坑的山体已填平,正在种上树苗,“我们设置了一年的回访期,会继续跟进直到修复完成。”玉喃溜说。
云南法院系统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建立安宁、寻甸等6个“环境公益诉讼林”。2021年,法院共判令侵权人补植复绿2074亩、支付生态补偿金1443万元。
这一年,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成立,统一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业化、专门化、体系化的步伐加快。云南检察系统围绕饮用水源地保护、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发出检察建议,对整改不到位、受损生态未得到修复或赔偿的依法提起诉讼129件。
绿色云南,在司法保护下愈加鲜亮。人与自然,在司法守护下和谐共生。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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