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蒲城致5死25伤大巴爆炸案嫌犯终审被判15年

03.07.2015  11:00

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眼看就要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

去年1月5日,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在蒲城县迎宾路南段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伤。

去年10月,渭南中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帮助父亲害母亲的党萌萌(党赵飞的女儿)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近日,党萌萌的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大巴快进站时爆炸致5死25伤

2014年1月5日傍晚,一辆由西安发往蒲城的大巴车眼看就要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警方经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和他同行的妻子樊某引起。而事发时,樊某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同年9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党赵飞因家庭矛盾对妻子樊某怀恨在心,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其妻。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仍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制作爆炸装置的辅材,并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公诉机关认为党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渭南中院查明,在大巴车爆炸案之前,党赵飞还曾对其妻子实施过两次爆炸犯罪,皆未遂。同年10月底,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党萌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党萌萌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她明知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樊某、并积极提供帮助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她给父亲的汇款、购买的钟表、电池用于了爆炸犯罪,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明知父亲欲实施爆炸犯罪而为父亲查询车辆发车情况,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同时,渭南市检察院也以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今年2月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

上诉人供述

母亲精神有问题觉得她是个累赘

省高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党萌萌犯爆炸罪的事实、情节清楚、正确。

据党萌萌供述称,其父党赵飞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在家,她和弟弟从小由爷爷抚养,母亲樊某精神有问题,但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也能叙述发生过的日常生活事件,但有时会条理不清,她很少和母亲说话。2013年七八月份,父亲给她说,樊某是个累赘,他实在受不了,并且提议要除掉樊某,还让她选择,要么樊某死,要么他死。

党萌萌称,父亲是她的精神支柱,而母亲一直不管她和弟弟,因母亲精神问题,村里人也不来串门。弟弟溺亡后,母亲和外婆家的人表现淡漠,父亲因此很生气。听了父亲说的话,她也觉得母亲是个累赘,同意除掉母亲。后来,她到韩城做足疗工作,一次回家,父亲又说樊某能把人害死,要让樊某死,并且让她帮忙,听到后,她感到很恐怖,但没说什么。父亲告诉她,他已给樊某买了保险,准备在班车上将其炸死,造成意外事故的样子,既不牵扯到他,又能让保险公司赔钱……

在此次爆炸前,党赵飞还两次试图炸死妻子樊某,未能成功。党萌萌说,在第二次失败后,父亲说“药量要加大,整车报废,一定要除掉(樊某)。”而这三次爆炸,父亲都会和她商量,她都是知情的。

终审判决

父女系爆炸案共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省高院二审认为,党萌萌在明知其父党赵飞要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樊某的情况下,仍为其父提供帮助,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党赵飞利用爆炸方式欲杀害其妻的过程中,党萌萌受党赵飞的指使提供帮助,属爆炸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对党萌萌的上诉理由,经查,党萌萌曾两次帮助党赵飞在公共客车上实施爆炸未果的事实不仅有党萌萌的多次供述在卷,且有多份证言可以印证,其中党萌萌所供这两次爆炸的时间、地点、方式、爆炸物的性状等细节均与证人的相关证言吻合;党萌萌所供其在党赵飞策划、实施爆炸的整个过程中与党赵飞频繁联系,以及在每次实施爆炸前后二人联系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均可以得到二人手机通话记录的印证;党萌萌归案后供述了党赵飞欲获保险赔偿金而决定在客车上实施爆炸,其受党赵飞指使为党提供资金,并购买爆炸所用电池、闹钟等物品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相关证人、凭证、地点等均客观存在;党萌萌在案发后给党赵飞所发短信内容可以反映其对党赵飞在客车上实施爆炸的行为事先明知。综合证据,可以认定党萌萌明知党赵飞要在客车上实施爆炸活动而提供帮助,与党赵飞构成共犯,一审判决认定党萌萌构成爆炸罪,定罪准确,党萌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