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 被拘留5天罚款千元

23.09.2014  10:18
        陕西法院网讯    因建房影响他人的承包地采光,魏德军遂就该承包地与其签订了转包合同,然而却从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被诉至法院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9月18日,西乡法院对魏德军作出了拘留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04年9月,魏德军购买了同组一村民的宅基地修建房屋。因该宅基地紧邻同村民王兴春的承包地,刚建房不久,他就要求魏德军二层房屋墙体不能延伸到一层墙体之外,以免影响其承包地的采光。2005年8月3日,在同村两村民的参与下,二人经协商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王兴春将紧邻该宅基地的0.3亩水田转包给魏德军,魏德军则每年给其稻谷300斤。从合同签订至今,魏德军从未履行过合同,镇、村干部多次调解也无果。2014年6月,王兴春无奈之下将魏德军诉至法院。

        庭审中,魏德军提交了一份由两位证人签名、捺印的书面证言,证明王兴春曾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打闹、阻拦他修建房屋,他迫于无奈与其签订了转包合同。是否受胁迫关乎土地转包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也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两位证人进行了核实,他们均证明:魏德军拿出事先写好的一个单子,并把内容遮挡,并告知与他们并无太大关系,只是想让他们帮忙签名、捺手印,碍于情面,他们就照其说的做了。同时,两位证人均表示,魏德军修建房屋期间,王兴春并没有打闹、阻拦、妨碍其建房。再次开庭时,在查实的证据面前,魏德军仍拒不承认其伪造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德军伪造重要证据,又拒不承认错误,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