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可补缴 对原因做书面确认

01.11.2016  13:07

  昨天,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认定欠缴单位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年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补缴。

  为解决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等原因造成无法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归集开户办理资料,并明确欠缴单位缴存比例具体认定、计算方式。

  在归集开户办理中,对新开户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中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要求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中心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向单位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对能够开户后直接补缴到位的,随单位首次汇缴一同补缴到位;对单位提出补缴计划的,应按计划抓好监督执行。中心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应将单位相关书面确认资料作为开户资料扫描、存档,并永久保管,以备后续中心行政执法时调阅,并依据内容使用。

  计算欠缴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的欠缴职工金额时,以单位开户后各年度缴存比例变化、执行情况和对应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情况分段计算。

  认定欠缴单位从设立之日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欠缴缴存比例时,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合意确认,双方按规定补缴执行。本报记者 张毅伟


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