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住房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不得随意收

22.01.2015  18:11

从1月20日起,我省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和小区内停车收费价格。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明确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小区内的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 物价局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 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市物价局还将对停车服务收费放开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非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费用。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价格备案和核发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 物价局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无论是放开价格还是政府指导价格,都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收费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 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