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方礼涉嫌违法保外就医等问题的调查情况公示
2014年10月,安康市丁某等八名群众署名反映:“罪犯余方礼服刑期间,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在牢里没待多久就通过关系被无病保外就医;从监狱出来后在安康市安泰矿业公司担任年薪十余万元高管,用大笔资金行贿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经常聚众赌博,在社会影响极坏,且无人监管”。
对此反映,省检察院随即组成调查组赴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余方礼的基本情况
余方礼,男,1954年生,岚皋县人,曾任岚皋县林业局局长、岚皋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6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4月13日安康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同年10月被送省未管所服刑,2009年11月被减刑两年,2012年1月12日被假释。现余方礼已服刑完毕。
二、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1、关于“余方礼在牢里没待多久就通过关系被无病保外就医”的问题。经查,余方礼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羁押一年六个月零八天,在未管所服刑四年二个月十九天,实际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五年八个月二十七天, 在监管场所服刑时间,符合《刑法》关于“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未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四年三个月零四天,其中减刑二年,假释期二年三个月零四天。不存在举报材料反映的保外就医问题。
2、对余方礼被减刑2年进行审查的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规定,原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入监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可以减刑;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
经调查证实:2009年11月余方礼实际服刑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经省未管所职能部门审核、管区公示,余方礼劳动改造、考勤考核得分符合法律规定减刑条件,省未管所据此提请西安市中级法院对余方礼减刑二年。2009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对余方礼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4月16日止)。余方礼减刑依据的条件和工作程序符合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3、对余方礼被假释进行审查的情况。《刑法》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规定,罪犯假释,应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余刑必须在二年六个月以下。如减刑后假释,上次减刑二年以上的,间隔不得少于二年。
经查证实:2011年12月,余方礼实际服刑已接近五年八个月,超过服刑二分之一以上,劳动改造得分达到28个积极且减刑后间隔已超过二年,当时剩余刑期为二年五个月。2012年1月1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对余方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16日止)。通过对罪犯余方礼假释过程中实体和程序要件进行调查,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4、关于反映余方礼假释后担任安泰矿业公司高管,用大笔资金行贿、聚众赌博等问题。余方礼被西安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后,于2012年2月5日到岚皋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经向城关司法所调查,余方礼在社区矫正监管中,能参加各项矫正活动,服从管理,除2013年9月5日至9月11日请假到西安看病外,其他时间一直在社区服刑,没有擅自外出脱离监管的情况。同时,经向罪犯余方礼所在地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均证实未发现余方礼有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经到举报信中所反映的“安康市安泰矿业公司”(实际名称为“安康安太矿业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总经理郭某证实,余方礼没有在该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也从未参股、入股和领取过工资。
根据调查情况,丁某等八人反映罪犯余方礼在服刑期间存在的三个问题失实。
因丁某等人举报材料中无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仅有安康市邮编),检察机关为能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答复举报人,调查组亦通过安康市汉滨区以及岚皋县相关公安派出所进行了户籍查寻,但未能找到举报人。为全面做好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现就余方礼涉嫌违法保外就医问题的调查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期限从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5日。如有异议,可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反映,联系人:张亮,电话:029-87398100。
特此公示。
(供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