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规定明确20余部门环保责任

02.02.2016  11:36
 

  近日,省政府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发改、公安、国土、财政等20余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为落实《规定》要求,省环保厅将与省级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互动机制和平台,及时掌握各部门的环保动态,并开展服务、协调和配合工作,形成一个反应灵敏,互动高效的环保责任体系网络。(记者:康传义 通讯员:李静)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