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法院:一时冲动酿纠纷 法官调解摒前嫌
17.12.2014 18:11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在佛坪县岳坝镇西华村河堤工程工地上分别承包了一段河堤修建工程,2014年4月28日,双方因施工材料的运输和使用问题引发争执,由于双方年轻情绪激动,进而发生撕扯,在撕打过程中致周某小腿骨折。事发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14年5月22日,佛坪县公安局栗子坝派出所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未促成和解。于是,周某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八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在一个工地上施工,在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要相互协作,和睦相处,遇到类似的矛盾纠纷,如果不能理智地解决,可能还会发生比此次更为严重的后果。法官认为,只有将此案调解处理,才能更好地缓和两人之间的矛盾,更好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于是,法官开始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在此案的发生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提醒其宽容和理性,应以和为贵;另一方面,对被告晓之以法、示以后果,向其解释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使其认识到侵权的危害性。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被告李某自愿给付原告周某医疗等费用三万一千余元,并和原告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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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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