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依靠人大监督促进控申检察工作

26.09.2014  11:04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殷切期望。抗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在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做好新时期控申检察工作的有效支持和重要保证。

控申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控申检察工作充分发挥着检察内部监督职能作用,更是保障人民群众解决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控申检察工作对外负责对内监督的重要执法地位,决定了其在检察工作中的特殊意义。 首先控申检察工作是强化内部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保障。 新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控申检察工作的受案范围,增强了司法监督职能,同时对控申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控申检察工作作为群众解决诉求的重要渠道,作为检察机关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侦查、批捕、起诉等诸多环节中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的冤错案件,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执法工作中得以纠正。从这一点看,控申部门在促进严格执法,强化内部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控申检察工作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刑诉法明确了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诉讼救济权利和渠道。同时也就要求控申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公平处理,通过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发现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防止矛盾升级发酵激化社会矛盾。

控申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因此主动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人民代表的联系,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切实履行控申检察职能,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是尊重群众意志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来源于人民群众,又服务于人民群众,因此,行使检察权不能脱离或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必须受它监督、对它负责。检察机关对待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态度,就是对待人民群众和国家的态度,是一种根本的政治态度。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尊重人大监督,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监督;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体现,是尊重人民群众意志的必然要求。

人大监督是落实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控申检察工作,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大局的水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密切关注群众需求,真诚倾听群众呼声,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个诉求、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信力。

  人大监督是促进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 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检察工作人员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和规范,更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可以说,制约、规范是手段,支持和促进才是最终目的。人大对检察员的任命,促使检察干警认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就应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增强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责任意识,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保障。确保控申检察工作的行使严格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控申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

历史经验证明,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监督,除了必须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外,也必须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特别是必须加强人大这一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如何加强人大对控申检察工作的监督,不断促使检察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从而保障控申检察工作健康全面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增强人大监督意识,拓宽人大监督渠道。 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对控申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司法行为,自觉并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把控申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切实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联系,依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控申检察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重大活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领导同志报送有关重要文件,包括决定、请示、工作报告、信息、简报、交流材料。进一步拓展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控申检察工作。

接受人大批评建议,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及代表交(转)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结果,特别是对办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准确的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定期邀请人大代表与控申干警进行座谈交流,诚心诚意地听取意见人大代表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建议和批评。依靠人大对控申检察工作的支持,进一步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人大参与公开听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过去的办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随意性,缺少一个科学地、制度化的办案程序,因而使得控申当事人对查处工作或办案人员有猜疑和误解;当事人对本来公正的查处结果不肯接受,当事人对查处结论产生的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存在种种猜疑和非议,往往使得本来简单的控申案件人为复杂化。采取以让群众满意、信服,当事双方对查处结果均为认可的的公开程序和透明度相对较强的工作方式很有必要,实行公开听证,依照当事双方认可的程序,在公开人大的监督下进行,由人大代表作为第三者依法评议、答疑,从而缓和双方矛盾,消除双方误解。实行公开听证,当事双方在论辩是非的同时,也可陈述自己蒙受的冤屈、遭遇的灾祸以及对得到补偿的渴望。同时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将会大大减少案件办理工作的难度。实行控申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推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控申信访案件听证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不仅是解决信访疑难案件的有效办法,而且也是使控申案件查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改进控申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此进一步推进控申检察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新的形势下,人大监督是控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支持和重要保证,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有助于推动控申检察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是切实发挥控申检察工作职能作用,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保障。

 

(作者: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王亚凤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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