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 潼关法院在行动
01.03.2016 11:53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陈某、马某伙同王某、靳某、王某某、雷某等人集资入股,在该县西潼峪北岔头一废弃坑口内用氰化钠进行非法提金(即当地人所说的用氰化钠“洗洞子”)。此间,雷某用一包3公斤炸药、5枚雷管及1.5米导火索用来扩充生产场地。同时,陈某、马某等人涉嫌交叉作案,曾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元月伙同屈某、郭某、刘某等在该县西潼峪另一废弃坑口内用氰化钠“洗洞子”,亦进行非法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九人在该县西潼峪北岔头废弃坑口内用氰化钠进行“洗洞子”,排出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水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破坏了环境,构成了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文来源: 法院
01.03.201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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