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受伤保险公司拒赔 依法据理法院判决解民忧

12.12.2014  17:03
        陕西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解决了我的烦心事”,12月9日,安塞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为75岁的党生福老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54万元。

        2013年8月9日20时25分许,被告胡新阳驾驶被告郭双辉的车行至安塞县西河口管委会一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党生福相撞,致使党生福受伤,并住院治疗,其因此事故造成3.54万余元的损失。交警大队认定胡新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党生福无责任。党生福住院期间,郭双辉向其支付医疗等费用合计1.19万余元。法庭上,因党生福案发时已满75周岁,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而原告认为自己一直在家务农,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则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党生福事发时虽已满60周岁,但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家务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安塞法院酌情认定党生福每天误工费为80元,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上诉,而党生福老人也表示判决公正,总算了却了自己的烦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