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监督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依法严处涉法涉诉信访中发现的错案

02.02.2015  16: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的重要决策,确定了信访法治化的基本方针。该决策是党中央在充分考察、认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维稳为首要策略的信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依宪治国”的基本理念提出的,这为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平衡秩序(维稳)与权利(维权)间价值冲突,消化社会矛盾,提供了根本解决之道。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职能,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理应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信访法治化的进程,离不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试对如何正确认识信访问题以及基层检察院如何严格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探讨,抛砖引玉,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一、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问题,作为一个中国独有、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渊源。充分考察这些因素、追根溯源,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信访问题的成因,理清思路,构架解决之道。

      (一)历史、传统的成因。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商品经济欠发达的状况,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诞生不了以个体权利为中心的罗马私法式的民、商法典,与之相应,诉讼法也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然而,社会纠纷和冲突毕竟永恒存在,当司法无力解决社会问题时,替代手段如民间调解、上访官府应运而生。其次,在制度层面,中华法系重刑轻民的特点及司法、行政一体化的机构设置,使得统治者、民众普遍缺乏以“规则和遵守”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古代“法制”观念,更遑论以“自由和程序”为内核的现代法治理念。民众难以区别司法事项和行政事项,本应以“”解决的司法问题,均由行政主官解决。其三,因上述原因刻画的中国民众的传统心理,都有着浓厚的“清官意识”,认为总有一个公正不阿的“青天大老爷”将会重视自己的问题、解决自己的冤屈,于是拦轿告状、告御状成为常态。今天,我们考察信访问题,依然能够感受到传统社会心理的强大惯性,信访不信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传统因素。

      (二)社会现状、制度成因。首先,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社会问题集中出现,是信访问题大量出现的社会根源。其次,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在全社会还未根本建立。法治国家以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权威的基础不是强制,而是社会全体发自内心的真心信仰、服从。当今大部分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认识仍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很难认为法治信仰已经建立,法治思维已经成型。其三,司法机关未建立最高解决纠纷的权威。我国在宪法上并未确定“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很多问题司法机关不能终局性裁判,客观上也使得部分信访人将本应司法解决的问题信访申诉处理。其四,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在考核机制的制约下,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一方面可能造成群众救济渠道不畅,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公平现象,引起群起效仿,反而越维越不稳。

      综合以上分析,党中央对待信访问题可以说是作出了战略性调整,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习总书记强调的维稳和维权的问题,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的权利得到司法强有力的维护,才能奠定社会稳定的基石。

      二、正确把握检察院受理涉法涉诉信访的范围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执法、司法行为而产生的信访、申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原来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受理的部分控告申诉交由检察机关来处理,确立了检察监督为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这既为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相应扩大了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将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控告、申诉可以分为“涉检事项”、“诉讼监督事项”两大类。其中涉检事项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国家赔偿的。诉讼监督事项包括: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因此可以说,从立法层面,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内容是广泛的。

      三、严格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中的错案问题

      检察机关切实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履职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纠错、问责,对于切实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导信访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两方面阐述基层检察院对错案进行监督纠正的程序和方式。

      (一)对刑事错案的处理。对于不服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内部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等的申诉,经法定程序复查确属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的案件或者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案件都属于刑事错案。案件错误与否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的。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对受理的需要追究错案责任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凡需要对本院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查办的,由监察部门或者由检察长决定的部门受理。复查后报送本院检察委员会审查确认。经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错案,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确认。检察人员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等。经相应部门复查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办案导致错案发生的,首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法予以纠错。同时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反映,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违纪处理,有可能涉嫌犯罪的,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查办。对确认错案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检察院报告。造成错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赔偿。

      (二)对于民事行政错案的处理。民事、行政错案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证据采信不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申诉,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材料后,经严格审查,对于民事、行政错案情况应当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是否提请抗诉的决定,也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纠正具体违法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有可能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本院渎职检察部门进行查办,对于违纪行为,应当向责任人本单位反映情况,依照人民法院内部纪律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和谐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和公正的解决;社会正义,也并非是不存在不正义,而是不正义能够被纠正和惩罚。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刚性的,是缺乏人情味的,但依法纠错,严格问责,还当事人公正,是司法机关应有的担当。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刘鹏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袁丽莉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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