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里的哥为救人受伤致残 赔偿责任谁来负?
事发经过: 修理厂里受伤致残
30岁出头的出租车司机李明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退休,妻子贤惠,儿子活泼可爱。2015年6月16日下午,他与往常一样去开出租车,没想到一场灾难悄然来临。
当天下午,车行至东郊田家湾突然出现故障。李明给车主王强打电话,王强指示李明去一汽修厂修车。李明将车开到修理厂。经过几小时的等待,修理工说马上就修好了,让他取车。于是,李强走到升降机旁等待。突然,升降机失控泄压,车身向一侧倾斜,眼看着砸向正在车底工作的一名修理工。危险时刻,李强没有多想,迅速上去拉修理工,结果修理工脱离了险境,他自己却被下落的汽车压倒了……
李明被送到医院时已经休克,全身多处骨折,肋骨断了8根,腰1椎体被压碎,压断了神经,导致他肚脐以下的部位全部失去知觉。修理厂老板垫付了8.5万元医药费之后,悄悄将修理厂转让处理,销声匿迹。这时,李明的家人找到车主王强,但王强的态度也很明确:“他是在修理厂出的事,而且他是去救修理厂的人被砸的,这跟我有啥关系呢?”
法律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李明的父亲找到了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法律援助律师多方调查,终于理清了事情的发生经过和其中的法律关系:车主王强雇佣司机李明为其开出租车,并向李明支付工资。李明发现车辆有故障,在王强的指示下来到一家没有资质的三无修理厂修车,在取车过程中发现修理工有危险,李明本能施救,结果导致二级伤残。其一,修理厂是侵权人,李明是受害者;其二,车主王强是雇主,李明是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情况:原告被告分歧较大
于是,李明将王强及出租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分歧较大。车主王强表示,李明受伤是因见义勇为救人所致,不是职务行为,和他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出租车公司认为,公司与王强是出租车承包关系,与李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方则认为,王强雇佣李明开出租车,是典型的雇佣关系,李明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王强应当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对王强雇佣的司机有一票否决权,其实质就是出租车公司授权王强雇佣李明,形成共同雇佣,且出租车归公司所有,公司是实际的受益人。因此,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调解:车主先赔偿再追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雇佣关系成立,李明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是受雇主指示前去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他在救人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李明应当承担此次事故40%的责任,其余60%的责任应由雇主王强承担,由王强支付李明赔偿702369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二审开庭过后,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确定了由王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先垫付部分赔偿款项,最后启动向修理厂追偿的一揽子调解方案。上月初调解书签字的当天,王强就将5万元现金交给李明家人,并约定剩余款项逐年支付,李明通过法律援助依法获得了赔偿。
(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由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邵美利律师介绍,在实际生活的雇佣关系当中,自然人雇佣自然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打零工”。
比如在城里常见有在街边揽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受雇主雇佣刷墙一天,雇主支付一天工钱。或在农村地区,一家需要盖房,临时雇佣几名乡党帮忙盖房,按天结算工钱。这些都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组稿件由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 采写
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