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收债之名 敲诈勒索他人获刑

15.10.2014  15:00
        陕西法院网讯    一男子为牟利,以替债主收债的名义,敲诈勒索他人3万元。近日,西安市阎良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杜亚刚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杜亚刚曾先后因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然而,在刑满释放后,杜亚刚仍不思悔改,在得知王军与程海鱼之间有债务关系后,为牟利遂意图假借程海鱼的名义,将王军所欠钱款私自索要后据为己有。2014年5月5日,杜亚刚纠集王琦等三人,声称让他们给其帮忙去要账,后四人于当晚驾车至王军家楼下。一直等到次日早上8时许,发现王军出门准备骑车上班,四人急忙将其拦下并一起来到王军家中,向其威逼索要欠程海鱼的钱款。为避免被王军家人及邻居发现,杜亚刚等人又将王军带至阎良区一宾馆继续索要,并让其联系借钱。王军被迫打电话向朋友借款3万元,并按杜亚刚要求让朋友将钱及时存入其银行账户。12时许,杜亚刚与王军在某储蓄所将3万元全部支取,王军将钱当场交予杜亚刚。随后杜亚刚等四人驾车离开,杜亚刚分给王琦等三人共计6000元,并将其余赃款全部挥霍。事发当天,王军便报了警。之后,王琦等三人先后主动投案,并上缴了部分赃款。2014年5月12日,杜亚刚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亚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