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22.04.2015 20:10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4009 | 县级国税机关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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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22.04.201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