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01.01.2015  02:15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神木县、府谷县农业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3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农机行政执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关于“我省落实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将省局实施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和县级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由前置于工商登记审批改为后置于工商登记审批。

二、依据相关农机管理规章调整,停止执行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陕农机发〔2011〕43号,2011年9月14日印发)附件第三项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设定的农机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基准。

三、接通知后,各地要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规范相关农机执法工作。适应两项行政审批后置于工商登记的新变化,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不断规范农机行政审批工作。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