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能代言广告让法律回归常识

25.12.2014  12:41

  事实上,那些孩子在做广告代言时,本质上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不过是成人的傀儡。这种广告表面往往很美好,背后却是无知带来的摧残。广告法此次修订,不是断了那些小明星的财路,而是在真正地保护他们。这样的法条,善莫大焉。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做广告代言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广告法此次修订引发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有内容的增删,更重要的是让人看到了一些新的立法趋势———法律修订越来越接地气,越来越回归常识。像烟草或变相烟草广告、弹窗广告,不少人很反感,此次修订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公众的这一感受。而10岁以下小孩不能做广告代言,其实是回归常识,回归对人的成长规律的基本认识。

  有人说,人做错事或者坏事,要么因为无耻,要么因为无知;无耻归根结底来源于无知。社会上由无知导致的伤害比比皆是。小孩打广告就是典型一例。而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对人的成长规律的无知和教育的严重偏差。

  很难否认,当下的幼儿教育极其成人化,教育手段几乎都是成人式的,成人急于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小孩,盼望他们尽早成熟。于是很多人鼓励小孩登台表演,参加各种比赛,甚至为见世面参加饭局聚会,为他们赢得名利鼓掌,为他们出人头地喝彩。静下心来想想,让未成年人置身于成年人的游戏中,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当然,小孩参加各种比赛和表演,跟代言广告还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是有显著区别的。民法上的表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意味着他们没有自主能力,需要由他人做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还不是一个完整的能够做自己主的“”,因此需要成年人帮他拿主意。所以,一些高明的教育者并不鼓励小孩独自登台表演,只允许他们集体表演,因为独自登台需要极大的自主能力,当一个小孩没有这个能力却强求他去做时,不仅极其残忍,而且也会扰乱他的成长规律,使其过早成人化,过早地以外部的期待和标准来左右自己,从而使其内在的自主性无法正常成长,并逐步强大。

  事实上,那些孩子在做广告代言时,本质上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不过是成人的傀儡。这种广告表面往往很美好,背后却是无知带来的摧残。广告法此次修订,不是断了那些小明星的财路,而是在真正地保护他们。这样的法条,善莫大焉。

  法律不仅应回应热点,更需要回归常识,尤其是涉及儿童领域的立法,立得好,可以纠正很多社会不当认识给孩子带来的伤害;立不好,会纵容这种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亦是一种强力的教育,而凡是教育都必须回归规律和常识。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