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遭扣押56天 取车时车主缴3000元停车费

21.08.2015  12:03

在武功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被拖到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扣押,然而车主56天后取车时,却被停车场收取3000元停车费。对此,交警部门承认停车费不该车主出,并协调停车场如数退还。

要求出具发票被拒绝

6月17日深夜,乾县的王师傅驾驶一辆货车从杨凌往乾县拉沙子,行至武功一十字路口,不慎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相撞。面包车被撞得面目全非,基本上报废,车上 的两个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由于在碰撞中也受到损毁,无法继续正常行驶,王师傅的货车随即被拖到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扣押。

王师傅说,协商好赔偿事宜后,8月13日他到停车场取车,结果却被告知要交6520元才可以把车开走。原来除了2600元的施救费,还要交3920元的停车费,“停车费一天70元,56天总共3920元。

王师傅说,对施救费他没什么异议,但停车费他认为收得不合理。尽管他一再理论,但是停车场仍然坚持不交钱不放车。经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交了3000元停车费,他才将货车开走。当时他曾要求出具停车费的发票或收据,但被对方回绝。

8月20日,在武功县汽车维修中心,王师傅再次提出出具停车费票据,对方拒绝,并称“我们以前从没开过票据。

停车场如数退还停车费

陕 西惠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米玲介绍,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013年9月24日, 陕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也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因 此,王师傅不应该承担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车费。

确实不该车主出。”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介绍,按照国家规定,事故车辆的停车费应该是由交警部门承担,但是由于县里财政紧张,这方面的资金没有到位,所以才出现这种无奈的情况。目前,交警部门正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抓紧完善工作机制,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

20日下午,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停车场将3000元停车费如数退给王师傅。

华商报记者马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