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亡补助金涨至576880元
西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消息称,全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76880元,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外,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所上调,1至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伤残津贴,5至6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西安市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为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576880元。
此外,西安市还决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方面,1至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5至6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5至6级伤残职工,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2015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调整。基数尚未公布前,仍按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再补发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也是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待遇调整范围之内。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西安市人社局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本报记者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