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局关于申报全省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陕档发〔2021〕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档案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为贯彻落实《档案法》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有效实施“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相关部署,推动全省档案事业转型发展和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省档案局决定开展全省数字档案馆(室)试点工作,在全省建设一批数字档案馆(室)示范单位,以评促建、试点带动,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省级数字档案馆(室)试点单位的推荐以《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依据,按照“局馆推动、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开展。
二、申报试点单位的范围
数字档案馆试点单位包括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数字档案室试点单位包括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处、科)。
已经确立为全省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的单位不再申报、推荐为省级数字档案馆(室)试点单位。
三、申报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本单位的政策、资金、技术及其他支持;
(二)具有一定的档案信息化工作基础,有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专业人员;
(三)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基本符合或能够在试点期限内达到《指南》要求并通过评价验收;
(四)在试点期间按照《指南》要求推进各项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分享工作经验;
(五)能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真实性管理、文书档案数字化成果全文识别、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自动判别、电子文件单套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做法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可优先推荐。
四、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
自检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省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档案室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下属单位和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组织推荐申报;市县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试点单位由市档案局组织推荐并初审同意后报送省档案局。各市档案局分别推荐2个数字档案馆、2个数字档案室试点申报单位。
申报试点的单位需填报《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试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全省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试点单位由省档案局研究确定并公布。
五、试点单位的管理
全省数字档案馆(室)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2年内未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取消试点。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创建试点单位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单位完成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任务的,参照《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自检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向省档案局申请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全省示范数字档案馆(室)荣誉称号。建设工作及测试结果达到国家档案局相关标准要求的,由省档案局申报国家档案局测评。
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加强组织和统筹协调,于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联 系 人:薛 晶 陈晓娟
联系电话:(029)8923085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试点申请表
陕西省档案局
2021年8月3日
点击下载: 陕西省档案局关于申报全省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