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面推行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27.07.2015  19:24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评为一级院、二级院的机构给予奖励。

  《通知》对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申报条件做出要求,通知明确,参加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具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手续;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等责任事故。

  《通知》指出,8月底以前,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许可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查验初审。9月底以前,各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并将拟评定的机构和等级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并经评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上报省厅,经省厅研究后,各市对民办养老机构按所评等级予以统一授牌,同时2012年授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