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出台八条优惠政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09.11.2015  17:04

2015年11月4日《三秦都市报》第十一版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全面推动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市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及归国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在《杨凌示范区鼓励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出台八条优惠政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一、以杨凌示范区“众创田园”为核心,鼓励发展和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开放的众创空间。通过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关创业服务机构面向大学生开展创业服务。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快推进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建设。
      二、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倾斜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等方式,按照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设立1000万元的杨凌示范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示范区有关国有企业联合社会力量设立大学生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项目的投入。
      四、加强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实行大学生创业贴息贷款政策,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两年期内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贷款力度。支持担保机构提高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五、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力度。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5年内免缴办公用房租金。免收房租先由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补助,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六、优先解决创新创业大学生的住房问题。对在杨凌新领办创办的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纳入示范区保障房的保障范围,按照60平方米的保障房补贴标准,由示范区财政全额补贴,最长补助5年。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在企业存续期内可继续无偿居住。如领办创办人员在杨凌购买住房的,按照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奖励办法的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七、着力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大学生创业团队为其成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单位配套部分,由示范区给予5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补贴先由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补助,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八、凡纳入示范区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本政策适用于毕业五年内在杨凌新领办创办企业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大学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归国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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