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交审议

28.04.2016  21:22
        记者从4月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介绍说,该法旨在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补齐文化领域的立法“短板”。

        草案首先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草案指出,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体人民普惠性的服务。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地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同时,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等促进措施。

        草案规定了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网络。

        为充分利用数字和网络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草案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草案还对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