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确认和邮寄材料复审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民政部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见附件1)于2016年1月29日17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并电话确认。邮件标题统一为:“××确认参加民政部××职位面试”。电子邮件正文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2.考生将上述信息传真至010-58123357,并电话确认。
3.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016年1月29日24时前发送扫描件至[email protected]或传真至010-58123357,并电话确认。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4.确认电话:010-58123358、58123366。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6年2月1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部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3)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详见附件4)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人事司人事处(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邮编:100721。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面试时间
面试拟于2016年2月25日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将在国家公务员局和民政部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民政部人事司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