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外公司解散案编入《中国法院 2015年度案例》

04.01.2016  09:34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宝会主办并撰写的《美国大陆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济生制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成功入选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辑的《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一书,收录于公司纠纷卷。该案例对全国法院办理公司解散类纠纷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此前,该案曾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

        1994年,原告美国大陆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圣龙公司共同成立被告陕西济生制药有限公司。1998年,第三人东盛公司投资被告公司成为股东。2013年1月4日,原告以不能参与经营,公司成立十几年也未分红为由,诉请解散被告公司,并将圣龙公司、东盛公司列为第三人。

        被告及两第三人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辩称:1998年8月10日,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圣龙公司、东盛公司三方签订了《陕西济生制药有限公司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营各方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合营各方的争议经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依约应提出仲裁,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提出公司解散纠纷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东权益纠纷并非同类法律关系,股东之间的仲裁约定不能延及于股东所成立的公司,因此不应对公司产生约束,依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事项应为平等主体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行使的一项法定权利,涉及到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和公共性,不属于仲裁事项范围。因公司解散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驳回了被告济生公司、第三人圣龙公司、第三人东盛公司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对《公司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可知,公司解散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事项,仲裁无管辖权。

        宝鸡中院非常重视案例的编写工作,坚持立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贴近实际,着眼热点,组织、引导全院法官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应用、法理思考进行研究、探讨、争鸣,着力提高案例的编写质量,充分发挥案例总结审判工作,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以此实现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审判质效的目的。本案例的成功入选,是对宝鸡中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个充分肯定。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从全国各地法院选送的案件中选编而成的案例系列丛书,该书收录的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促进法学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