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陕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与账户余额关联
04.08.2017 10:21
本文来源: 陕西网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7月31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房资发【2017】23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最高不超过75万元,取消原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余额相关联政策。
家庭月收入的核定。核定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时,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年龄剩余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
该规定的内容自8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上述规定只限于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职工,目的是为了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公积金贷款时仍要参照账户余额,贷款金额是账户余额的18倍。
而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西安铁路局分中心缴存职工如果账户余额不够的话,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各自的管理机构开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然后前往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记者 卿荣波)
本文来源: 陕西网
04.08.20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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