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注重规范量刑的几点思考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乾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拓宽工作思路,稳步扎实地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把规范量刑贯穿于公诉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 加强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乾县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试点,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公诉、侦监、监所的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检委会委员、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我院公诉科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稳步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2、组织学习 转变理念。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每年充分利用春节前后、案件相对较少的两周时间,集中组织公诉人学习“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规范化相关文件,召开专题研讨座谈会,总结上年度开展量刑工作的成功经验,“找不足,出点子”。该院还积极向兄弟院学习、取经,多次组织公诉人前往省量刑规范化重点试点院碑林区检察院以及彬县检察院、未央区检察院学习先进经验。通过学习,深刻理解了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意义,熟悉了相关的规范化量刑程序,开拓了工作思路,全面掌握“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内含,消除了公诉人对此项工作的消积、懈怠思想。
3、互通情况 加强协调。量刑规范化涉及到方方面面,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协作配合。该院依据自身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对刑事判决的审查监督等职能,每年定期组织公安、法院及律师召开联系协调会议,互通在量刑规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实效。
4、组织庭审观摩 强化示范效应。量刑规范化工作目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此项工作要取得成效,仅凭公、检、法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是不够的,还要自觉接受外界的监督、评议,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近几年来,该院每年精心准备,选择案例,按照量刑规范的的程序和实体要求组织了庭审观摩,邀请市院、兄弟县区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及新闻媒体记者到庭观摩。庭审结束后,又召开了庭审观摩座谈会进行研讨,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庭审观摩的顺利开展对该院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起到了示范、促进作用。2014年7月17日,该院组织了胡某、王某抢劫案庭审观摩,公诉人当庭出示量刑证据的方式及祥略程度;发表的量刑建议刑期与法院当庭判决的刑期仅仅只差距六个月,受到了庭审观摩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检、法两院同志的好评。
5、注重积累数据 参照相关规定。推动规范量刑工作,要在不断探索、实践中进行,不能生搬硬套地、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该院组织人员对以往的判决进行梳理,重点是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中列举的十四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在掌握了以往的量刑增减幅度后,依据案件事实及本县实际情况,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量刑建议,受到被告人、辩护人、法官的好评。
6、将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作为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中。近几年来,该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比例逐年上升,今年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案较多。1至9月份,该院公诉科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刑事案件6件11人。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归类、分析、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情况、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在公诉工作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建议进行了探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进行走访、调查,依据所了解的家庭背景、监护情况、犯罪原因制作可行的量刑建议。对于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不深或者一贯表现良好的,依法可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社会调查情况作为重要量刑证据移送法院,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7、初步探索将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中。该院经过初步探索,认为将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中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当代司法理念的。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彰显了被告人的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目前正在与公安、法院协商、制定《嫌疑人羁押情况暂行规定》,该规定不仅详细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审批及监督程序,还详细规定了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表现的收集、认定、审批及监督程序。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表现:收集由看守所包号舍的公安干警负责,看守所负责人审核认定,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审批,检察机关的住所检察监督,公诉机关建议,审判机关最终确认。
二、存在问题
1、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不高,认为此项工作是一种辅助性工作
经过认真分析,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即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从这一规定来看,量刑建议的审批过程过于复杂,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庭审情况,公诉人没有充分的应变、修正量刑建议的权利,不利于公诉工作的开展,挫伤了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此外,《指导意见》又未对每类案件必须制作量刑建议书作出硬性规定,因此,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就不愿提出量刑建议,这样就主动或者非主动地放弃了量刑建议权,与量刑建议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与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有时会有所不同,法庭作出的判决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判决结果超出或者低于量刑建议,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不加论述,给公诉人造成自己的量刑建议工作“可有可无、都一个样”的观念。量刑建议制度与抗诉制度尚未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公诉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内容的差距较大也毫无办法。长此以来,这样就会打击公诉人制作量刑建议的积极性。
2、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的共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是侦查人员对量刑建议工作配合不够。侦查人员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对于一些关于被告人酌定从重、酌定从轻的证据不重视收集,如被告人的前科、品行及行政处罚情况,从而制约了庭审中对相关量刑事实的调查和量刑辩论的开展。有的侦查人员甚至将逮捕条件等同于起诉标准,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二是法官对量刑建议工作支持不够。有的法官认为量刑是法庭的专门职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因而实践中,法官经常会根据其需要进行取舍并决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少数法官甚至还存在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发表量刑建议不予配合。
3、量刑建议和县法院的规范量刑尚未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规范量刑,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但由于检、法两院沟通协调不够,以致量刑建议工作这一检察改革的成效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影响了量刑的公开和公正。一是量刑建议基本上未纳入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即便是将量刑建议列入专门庭审程序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仍不免会出现在操作程序上各不相同。二是量刑建议尚未在裁判文书中得到评价。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上不予回应,更未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量刑结果未能衔接,这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也不利于检验量刑建议的工作质量。
4、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内容有待进一步提升
从目前量刑建议的内容来看,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有期徒刑、拘役等部分刑种和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量刑建议还不够均衡,与法院判决的分歧较为普遍。偏重于对重刑的量刑建议较多,对于管制、拘役等轻缓刑种及刑罚执行方式的量刑建议较少,甚至对附加刑的量刑建议是空白。二是由于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导致有的公诉人将本应是确定的量刑意见改为幅度刑提出,不恰当地扩大量刑建议的幅度;有的公诉人为单纯追求形式上的高采纳率,把事先所知法官的量刑意图作为基础,然后将刑期上浮、下调一定的幅度作为量刑建议;还有的公诉人只对量刑建议做简单的算术,机械地在基准刑上做加减法,导致量刑建议过于机械,有悖于规范化量刑的初衷,从而无法达到法律监督、规范量刑的客观效果。
三、今后设想
该院经过近几年的量刑建议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查找了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搞好此项工作,今后的总体设想是:拓宽思路,将规范量刑工作贯穿于整个公诉工作中。
1、与县法院、公安局多沟通,进一步完善、制定相关规范量刑工作的措施,以提高量刑质量,规范量刑行为,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促进司法公正。
2、公诉科部门应转变司法理念,改变以往的“重定性,轻量刑”的工作方式,将量刑建议采纳比率、量刑建议的方式作为对公诉人工作能力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总结量刑经验,完善工作作风。
3、充分利用向县公安局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调取庭审证据通知等书面形式,以及提前介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各种量刑证据,实现罚当其罪,把规范量刑建议职能延伸到侦查阶段。
4、在今后量刑建议中将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是否自愿认罪、民事部分是否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谅解、赃款赃物是否退赔、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人身危险性、犯罪原因作为酌定情节写入量刑建议中,逐步探索、逐步完善。
5、对相关量刑建议案件定期回访,了解判决执行情况,考查研究量刑是否规范,是否恰当。
6、要充分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化平台,将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信息公开,使检、法两院主动、被动地接受社会对量刑是否公正、是否规范的监督。
(作者:乾县人民检察院:景行刚 王敏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