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大出台《关于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暂行办法》

17.07.2015  10:30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意识,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7月14日,岚皋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述职分为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会议述职是指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建议和回答询问。书面述职是指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存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各代表小组和代表工作室备查,其中会议述职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代表总数的30%。       《暂行办法》规定述职内容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情况;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情况;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情况;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情况;履行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述职评议工作程序为确定述职代表、撰写述职报告、开展履职评议。       《暂行办法》要求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要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各代表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代表所在单位或选区要按照有关规定,为代表述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各代表小组要对县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建立履职档案,为评议提供参考依据。         (宋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