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27.11.2014  17:22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理念正在发生深刻嬗变,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党委、政府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咸阳两级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在支持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更加重大;商事纠纷呈现形式更加多样的态势,审判领域将不断拓展。商事审判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推动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法院的商事审判水平,对近三年来的商事审判工作进行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困难和不足,提出应对举措,努力以服务经济为中心,保障民生为根本,化解矛盾为重点,规范管理为主线,创先争优为抓手,实现商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为咸阳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2013年以来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商事审判队伍状况。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商事案件,但公司类纠纷、破产案件由民三庭审理。民二庭现有工作人员共10人,庭长和副庭长各1人,审判人员6人.书记员2人,审判人员兼专职内勤1人。全市14个基层法院中,其中10个法院设立民二庭,另外3个法院仅设民庭,民商事案件不分。全市共有商事案件审判人员74人。

        (二)商事案件审判情况。

        中院民二庭2012年全年共受理案件506件(含旧存18件),审结486件,审结率96%。受理案件类型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其中受理一审案件103件(含旧存18件),审结85件,结案率82.5%;判决67件;调撤18件,调撤率21%。受理二审案件403件,审结401件,审结率99.5%;维持327件,维持率81%;改判发回76件,发改率19%;调撤70件,调撤率16%。

        中院民二庭2013年全年共受理案件436件(含旧存22件),审结378件,审结率86.7%。受理案件类型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其中受理一审案件86件(含旧存18件),审结48件,结案率56%;判决34件;调撤14件,调撤率30%。受理二审案件350件(含旧存4件),审结330件,审结率94.3%;维持152件,维持率46.1%;改判发回131件,发改率39%;调撤48件,调撤率30%。

        2014年1月—9月共受理案件476件(含旧存57件),审结390件,审结率81.9%。受理案件类型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其中受理一审案件96件(含旧存37件),审结41件,结案率42.7%;判决24件;调撤17件,调撤率41.5%。受理二审案件377件(含旧存20件),审结349件,审结率92.5%;维持259件,维持率74.2%;改判发回45件,发改率12.8%;调撤45件,调撤率12.8%。

        二、商事审判措施及成效  。

        (一)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提升素质。

        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我院①迅速组织全市商事审判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就商事案件审判理念、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判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等进行讨论,明确商事审判理念侧重于维护市场公平交易规则,裁判优先适用商法等原则。②我院邀请省院赵建民老师、中院从国家法官学习归来的魏永峰等法官给全市民商事法官进行讲课③针对在商事案件审理实践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疑难问题召开专项研讨会④到最高法院法官学院培训优先考虑商事审判人员。现中院商事审判人员己全部培训过。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我市商事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二)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以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通过司法维权已经成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必要途径,各级法院的收案总数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我国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商事活动愈加频繁,各类新型商事案件不断出现,商事审判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占有的比重愈来愈大。商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愈来愈高。譬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均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专业知识是判决最终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为了适应新时期商事审判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咸阳市中院提出了以专业化统领商事审判的总体工作思路,从2011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了两个专业化合议庭,对商事案件分类进行专业化审理。①金融类案件审判合议庭主要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房地产类纠纷审判合议庭主要审理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联合开发房地产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纠纷等。针对商事审判的特殊性,在法官选配、学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规定,通过专业化合议庭的建设我们基本上实现了对同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了法官思维的同质化,提高了审判质效,推进了法官专业化进程,也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建立审判长联系会议制度,讨论疑难案件

        在法官逐渐走向职业化的进程中,特别是近年来,法院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而且这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好把握尺度都要通过审委会来形成决议,这样导致审委会工作量日趋加大,而审委会委员又多为兼职,审委会召开时间毕竟有限,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针对这一现象,我院专门成立了民商事审判长联系会。合议庭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可以先由审判长联系会议讨论。由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具有参考帮助的意见来减轻合议庭的压力,使一些无需进入审委会议案环节的案件直接由合议庭进行裁判,使审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通过审判长联系会制度的建立,使审判长们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锻炼,而且使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精力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今年上会的大多数疑难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都经过联席会讨论。

        (四)加强对发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①严格二审发、改案件的审批。咸阳法院这几年二审民商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居高不下,不仅导致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率高,二审的申诉率高,而且基层法院的法官不理解、不服气,给两级法院的裁判权威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影响了案件质量和质效考核。针对这些问题我院建立了严格二审发、改案件的审批制度。对合议庭拟作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庭长严格审核。如认为合议庭改判或发回重审意见不当的,可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合议庭应当复议。庭长认为合议庭改判或发回重审意见正确的,合议庭必须与一审法院交换意见,一般要求与一审承办法官、庭长交换意见,二审承办法官与审判长必须共同参加听取。必要时,可以通知一审分管院长参加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必须认真做好笔录。如果交换意见后还坚持改判或发回重审意见的,将交换意见笔录和该案卷宗等一并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汇报。如认为合议庭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意见不当,可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合议庭应当复议。该项制度的完善,不仅大大增强了二审法官的责任感,而且有助于二审法官更加全面地把握裁判的正当性尺度,提高了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对一审法院的一种最直接有效的指导,统一了一、二审裁判的共识,提高了一审法院的认同度。

        ②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市中院坚持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并将过去每半年通报一次,主动改变为每季度通报一次。通报不仅直接通报到个案和承办法院,并且要求基层法院对改判、发回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且把这作为法官个人年终业绩考核依据。同时还针对二审中发现一审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疑难问题与基层法院召开座谈讨论会,帮助和指导一审法官提高裁判水平。今年来,市中院共召开座谈讨论会3次,对统一和规范一二审裁判尺度,减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012年以来,我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三个至上”,认真履行商事审判职责,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种利益纠纷事件呈上升态势,商事的审判工作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目前,我市商事审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商事法官不足,案多人少问题还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商事纠纷不断出现,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不断增加,商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同时,由于受任职资格和进人机制的影响,商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2013年中院共受理商事案件550多件,而从事商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6人,每年面对数百起案件,商事审判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客观上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办案条件有待改善。民商事法庭的办案用车、外接网络等必备的办公设施没有得到及时保障,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够规范;有的案件合议庭集体决策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程序还存在缺陷,合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用语不规范,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严谨性、规范性;一些案件的办案周期过长,隐性超审限情况仍一定程度地存在,个别案件严重超出审限;有些案件过分强调调解,潜藏着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的现象,致使有些案件久拖不决等,影响了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三)商事审判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有的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够强,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和驾驭庭审能力、纠纷调解能力、矛盾化解能力还需要不断提升;有的法官在办案中有主观懈怠和畏难情绪,办事拖沓、效率不高。二是极个别法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司法不公、不廉洁情况仍有反映,队伍廉政建设仍需加强。三是书记员等法官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不容忽视。现有书记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高,缺乏必要的审判业务知识,庭审时不能完整、准确地记录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意见,辅助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是法官素质还有待

        (四)法律疑难问题较多。

        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面对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多样性、模糊性,以及法官知识有限性,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比较多,经过征求基层法院商事审判法官意见及庭室全体同志的意见后形成以下主要法律疑难问题:①认定合同效力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院领导讲话精神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的矛盾。如“企业借款合同”的认定。②、违约金方面。《合同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29条也有相关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对“预期利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较难把握认定。③、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但如何认定合同性质是实践中的疑难问题。④、如何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问题的抗辩。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原告请求给付货款之诉,被告提出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判断有无质量问题是专业技术性工作,要解决该问题必然涉及鉴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类型产品无法找到专业鉴定机构,该如何处理。另外,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行使拒付货款的权利。⑤、保险理赔程序问题。保险理赔程序问题在保险法的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在保险法解释二中以第十五条进行了补充。但在实践中发现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指导审判。保险理赔需要提交的证明和资料应当明确,避免保险公司随意增加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的种类,为理赔设置障碍。另外理赔的期限问题需要确定何时递交的材料,以何种书面证据来确认这个时间,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造成理赔中保险人是否有拖延、拒赔情形的认定。另外理赔金额的确定在保险人拖延、拒赔的情形下,最终判决时应以实际损失、保险人计算金额、第三方鉴定结论中的哪一个为依据?哪一个优先?都应予以明确。

        四、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服务大局理念,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因此,市中院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在关注民生促和谐,突出重点保增长上下功夫,依法妥善审理在调结构、促转型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新型案件,稳妥处理涉农等民生案件,着力破解群众高度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公正高效地做好商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对审判活动的考核与监督,有效提高审判质量;注重挖掘内部潜力,通过严格审判期限,完善速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强化创新意识,丰富和发展多元化调解模式,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诉讼前和解、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力争把矛盾解决在法庭外、诉讼前,切实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群众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滥用司法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要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制定并落实法官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分析研讨,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商事审判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司法调解的能力。要妥善解决好案多人少矛盾,统筹解决商事法官短缺的问题。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善于挖掘潜力,将更多的司法力量充实到审判一线,尽量将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从非审判岗位调整到审判岗位,努力缓解商事法官办案压力。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预;更加关心法官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积极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实际困难,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促进司法公正。要持之以恒地抓好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商事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