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洛市城乡妇女婚姻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02.06.2015  17:1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随之带来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社会各种矛盾纠纷逐渐凸显,社会离婚率日趋上升,离婚已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问题。为此,商洛市妇联联合法院、民政等部门深入到镇、村(居),对七县区近年来城乡离婚人群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采取抽样调查700对离婚人士和实地走访140名干部群众的办法,对本市城乡妇女婚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妇女婚姻总体情况及特点

商洛市地处秦岭东段南麓,是以农业为主体的山区市,所辖一区六县均为国定贫困县区。全市总人口250.64万人,其中女性人口118.16万。全市广大家庭和睦幸福,城乡妇女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和谐稳定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4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08元。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物质文化的不断丰富,影响婚姻家庭的不和谐因素越来越多,人们对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婚姻家庭问题已进入高发期,婚姻家庭问题时常引起上访、信访,婚姻家庭这个“小家庭”的不和谐、不稳定,已严重影响社会这个“大家庭”的繁荣稳定。近五年来,全市年均结婚登记对数是101838,离婚登记对数15157,结离率6.7:1。经调查分析,本市城乡妇女离婚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城乡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据数据表1显示,2011年全市离婚达2733对,比2010年增加了223对;2012年夫妻离婚3149对,比2011年增加416对;2014年夫妻离婚3593对,比2013年增加421对;离婚率由2010年的1.0‰上升至2014年的1.4‰。

二是离婚自主化进程在加快。 据表1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1573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61%,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15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39%;2012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2156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66%,经法院判决离婚的1115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34%;2014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2600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71%,经法院判决离婚的1067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29%。夫妻协议离婚数远高于法院判决离婚数,离婚的民主化进程在逐年加快。

三是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经对2014年700名法院判决离婚人群的调查走访和法院民事诉讼数据显示,全市女方提出离婚的421件,男方提出离婚的279  件,所占比例女为60%  、男为40%。越来越多的女性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能够主动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对婚姻不满,敢于依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

四是当事人年龄较小、婚龄短。 经对法院民事诉讼数据统计表2显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年龄在35岁以下,大都结婚时间不长,婚龄较短,一般结婚时间才3到5年,占离婚案件的多数。表现在有些年轻人追求时髦,赶在情人节、特殊日期结婚,但夫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个性不合而离婚。但也有8%的当事人年龄在55岁以上,发现近年来老年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主要是再婚的老年人组合家庭后因各自养老、疾病、经济等问题而导致离婚。

五是 农村离婚人群对于城市人群。 由于我市七县区均是贫困县区,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61%,以从事农业和劳务输出为主,造成当前农村社会家庭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因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家庭经济困难等矛盾的影响,所以离婚人群多数在农村,城镇居民或非农户口的离婚人数相对较少。

六是离婚的女方更为重视孩子的抚养权。 经对2014年700名法院判决离婚人群的调查走访和法院民事诉讼数据显示,357名妇女在离婚时什么财产也没有分到,占调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她们希望尽快判决离婚,更为重视孩子的抚养权。分得房产的有48人,分得家庭财产的有  200人,分得存款90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2人,分得其他赔偿的有3人。数据中显示越来越多的女性想尽快解散婚姻,只想要孩子,并自愿将嫁妆或者房产留赠给男方,有的还返还给男方彩礼钱。

七是离婚调解案件重新起诉率高。 调解和好或通过调解撤诉的案件虽有增多,但效果不好,表现在有的男性对自身存在的恶习屡教不改,特别是有些家庭暴力、冷暴力案件经过调解并未让男性得到惩处,导致日后家庭暴力时有发生,调解撤诉后又重新起诉。

二、导致离婚的原因分析

通过走访基层法庭、民政办,与部分法官、离婚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及对700份离婚人群调查问卷的分析,发现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有双方当事人自身的问题,比如婚前了解少,性格不合,不能协调好家庭关系等等,还存在社会方面的问题,传媒、通信、交通的发达,人际交往范围越来越大,使人们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对不满意的婚姻就会快速解体。从近五年离婚纠纷案件来看,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一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而导致离婚。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必然会造成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导致精神痛苦,因此也成为了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绝大部分婚外情直接导致了离婚的结果。2010年至今妇联接待上访件中有婚外情的占31%,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约占到  21  %,由此可见,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

(二)因家庭成员关系不和谐而导致离婚。一个家庭中,如果同辈之间、晚辈之间与长辈之间在生活上不能互相尊重或对他人的性格不能相互理解,或因为子女教育、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直接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促使婚姻破裂。比如留守人员因两地分居导致感情冷漠,年轻夫妇缺乏处理家庭复杂问题的经验,固有的老大难“婆媳关系”等等家庭关系出现不和谐音符,从而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

(三)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情感疏远而导致离婚。长期分居,由于缺乏经常的感情交流和相互照顾,感情会逐渐淡化,一方或者双方不能调整好情感,也很容易移情别恋。追求精神、情感的满足,是夫妻之间共同的基本需求。其一对配偶的心理需求一无所知,即使双方都付出了爱,但这种爱可能是配偶不需要的;其二是双方的生理需求,夫妻长期分居,没有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易导致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其三来自生产生活的压力,双方平日忙于打工挣钱,彼此缺乏交流,感情逐渐疏远,造成另一方孤独感强烈或红杏出墙。       

(四)因双方婚前了解少,性格悬殊且互不包容而导致离婚。性格相距悬殊是指夫妻双方性格相距甚远,彼此心灵原野干涸。一个很外向,一个很内向,或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组合在互相不调适、不包容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出现婚姻问题。

(五)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夫各级妇联组织五年来共接待反映家庭暴力信访件426件,占信访总数的61%,而且家庭暴力近几年处于小幅上升的趋势。夫妻双方是家庭平等主体,理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但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彻底根除,有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六)一方因网恋、赌博、吸毒而导致离婚。赌博和吸毒一经染上,如果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有的因染上赌博、吸毒成瘾后,为了筹集赌资、毒资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偷盗、贩毒甚至杀人,走向犯罪道路。

(七)生活困难诱发婚姻家庭出现裂痕。我市是国家级贫困县集中市,贫困面很大,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家庭,受自然条件、个人能力、发展项目资金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好的经济和生活来源,经济拮据,生活贫困,夫妻时常为此争吵。如离婚人士中很多是农民、下岗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这些人处于社会准边缘、边缘状态,居无定所,生活相对困难,生存压力大,精神状态较差,容易引起家庭矛盾,继而引发婚姻家庭出现裂痕。

三、离婚引发的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离婚可以反对婚姻关系中的封建因素,有利于死亡婚姻的解体,提高精神生活质量。但是,离婚也会引发“后遗症”,带来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1.败坏社会道德风气。一些夫妻相互间因不履行义务,不抚养孩子,不赡养老人,包养情人,或因为嫖赌、吸毒等而离婚,是对传统家庭观、道德观的亵渎,对婚姻没有责任感,任性而为,既是对社会道德风气的破坏,更会对下一代产生恶劣的影响。

2.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父母离异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孩子在教育、情感、安全等诸多方面不能享受完整家庭子女的同等待遇,少数孩子甚至失去了上学的经济条件、亲情关爱,流浪街头,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不爱学习、行为习惯差、心理有问题的孩子60%来自离异家庭。由于父母的离异,缺乏亲情温暖和家庭管教,个别孩子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3.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的因离婚而导致家庭动荡,孩子、老人无人精心照管;有的因仇恨报复杀人、毁容、致残等,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因离婚而赌博、酿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4.损害离婚妇女的身心健康与财产权益。离婚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况十分复杂,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大多数家庭是男性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有的离婚前就隐瞒收入,转移现金,女方摸不清男方收入底子,找不到证据,女方的合法财产分割得不到有效保障;住房分割难兼顾,在农村生活住房往往建筑在男方所在地,离婚后女方觉得居住不便,又变卖不得,因此,主动放弃房屋所有权,净身出户,离婚后无安身之所。还有,离婚妇女户口无着落,生产资料(土地)无保障,还要承担独自养育子女的重担,生活陷入困境,成为社会新增的另一类弱势群体。

四、对策和建议

针对城乡居民离婚呈日益上升的趋势,离婚带来的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婚姻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倡导道德维权是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重要基础。当前,一是要加强精神文明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封建思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二是要大力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传统美德,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教育青年男女坚持婚姻自主,自由恋爱,对婚姻有正确的认识,做到双方婚前多认识了解,婚后应树立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对家庭琐事多理解、多忍让、多包容。三是要加强青少年“三观”教育。80后、90后及00后初期的青少年已进入或即将进入适婚年龄,这些时代出生的孩子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相对而言缺乏家庭责任感,应在高中和高校课程设置上加上婚姻观、家庭观、价值观的相应科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在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创新教育模式,搭建起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多位一体的婚姻家庭知识教育平台,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恋爱择偶观、婚姻家庭观打好坚实基础。

(二)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立足法律维权,是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根本保障。一是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宣传《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争取从源头上维护离婚妇女权益。比如,对有婚外情的过错方,非法插入合法夫妻之间的“第三者”,而合法妻子对“第三者”举证又很困难,因为丈夫和“第三者”的关系往往很隐蔽,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的行为方,在法律上必须有追究其责任的明文条款。从立法上充分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二是要依法维权,严格执法。在法院、民政、司法等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依法照顾女方的利益,比如,在孩子的抚养、住房的分割上应征求女方的意见,优先满足女方的合法要求,要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兑现,从执法上有力地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妇女维权体系。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是一项工作量较多,难度较大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维权机构,健全维权体系,一是要突出联合维权,要充分发挥民政、法院在办理、审理离婚案件中的调解、疏导作用,各级审判机关要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直接审理离婚案件,且要实行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的制度,让妇联干部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二是要突出妇联维权,及时化解婚姻矛盾,发挥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服务所职能,及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三是要充分发挥镇、村、社区基层组织对婚姻家庭矛盾的调处作用,镇要建立由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婚姻纠份调解委员会,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夫妻间矛盾,维护妇女权益;四是要发挥基层组织的干预和调解作用,提倡志愿者互助。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给社区创造有利条件,整合人口学校、家长学校等培训阵地资源,向社区居民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帮助群众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等知识,提升个人素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在城乡还可以提倡志愿者互助,充分调动和发挥那些热心人士的作用、使家庭问题在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得到帮助和调解,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级。

(四)着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在婚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婚姻的主体者,夫妻双方自己必须正确把握。特别是新形势下的女性,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着力自我维权。一是要树立信心。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消除依赖思想,坚定信心,充分相信自己的力量,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二是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技能知识,争取经济独立,争做聪慧贤能的好儿媳、好母亲、好妻子,做家庭的使者、事业的强者,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三是要善于用法。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让法律知识成为自我维权的武器,提高自我维权的法律水平。

(五)支持鼓励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贫困地区妇女生存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附在婚姻上,经济没有独立自然很难真正的平等与独立,一旦失去婚姻就会陷入生活的困境。各级党委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妇女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一些贫困地区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使妇女经济更独立,生活的更有尊严。离异、丧偶等单亲母亲,不仅承受着生活的压力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各级组织应对她们给予更大的帮助,对此类妇女应降低救助门槛,优先纳入各类救助中。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将婚姻家庭服务类组织为家庭服务作为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当人们的婚姻家庭亮起红灯或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专业的机构去倾诉、去咨询、去寻求帮助,使其尽快地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也避免了各级政府“一包袱揽”带来的上访等问题,同时破除了产生于婚姻家庭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组织无法解决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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