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14.01.2015  17:08

  江苏省继重庆、浙江、山东、天津后,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对于推动建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4〕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困境儿童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但从总体情况看,我省困境儿童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完善我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我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15年年底,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合理确定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遵循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标准全额发放。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突出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孤儿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加快救助管理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下同)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引进补充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

  (三)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功能作用,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强化监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困境儿童分类,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