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降低受援门槛,让法律援助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困难群众。这也是陕西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行动。
《实施意见》强调,要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含两倍)执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采取在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值班律师开展专项服务等形式,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要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要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群众就近进行法律咨询。
在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业务规范,细化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归档、补贴发放等工作程序。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审判机关评价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全程监管。严格实行办理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准入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鼓励执业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群等,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
《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在经费方面,省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修订《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市、县(区)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优化司法业务支出结构,在财政安排的司法业务经费中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特别是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通过项目政策支持,将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纳入政府便民服务建设,采取独立创建、依托各级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建等模式,力争3至5年全面建成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化服务窗口,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在机构队伍方面,各级政府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政府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有人口、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责,配齐配强人员。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援助项目,通过设立公益岗位,招聘法律本科背景的大学生等法律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纳入综治考核内容。省上将建立由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参加的省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地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把法律援助宣传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管理体制,细化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
来源:厅法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