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商洛学院章程》的通知
11.10.2014 19:20
本文来源: 教育厅
序 言 商洛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76年的“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商洛师范专科学校”,2005年商洛农业学校整体划转并入“商洛师范专科学校”,2006年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商洛学院。学校为省市共建高校。 长期以来,学校立足商洛,面向地方,服务基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形成了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优良传统。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商洛学院,英文名称:Shangluo University。学校互联网域名:http://www.slxy.cn。学校法定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号。 第二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自主办学并实行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商洛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遵循“尚教为学、践用至要”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秦岭现代中药资源和绿色食品开发利用,秦岭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贾平凹研究、秦岭画派等地方文化传承为办学特色,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文、理、工、农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四)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适应社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照相应程序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科学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化、现代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五)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 (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的议题实行提案制,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经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 (四)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五)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党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七)如对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商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考核、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或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决定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学校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实行提案制,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经学校办公室报校长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校领导到会方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个人观点; (六)会议主持人在汇总意见基础上做出明确的决定;如对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对校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依其工作规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院(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院(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院(部)内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负责本院(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五)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院(部)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部门工会负责人应参与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党建工作,负责本院学生教育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对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三条 设立在院(部)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责。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院(部)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商洛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商洛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商洛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关工委、爱卫会、家委会等群众组织。学校支持校内各群众组织、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学业困难援助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是商洛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商洛农业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商洛农业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规范财务资产工作,监管财经活动,推动财经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实行财务审计,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徽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红色环形上方为白色的中文校名 “商洛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英文“SHANGLUO”之缩写“SL”和飞翔的仙鹤结合在一起,体现学校的名称及办学地点。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蓝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博闻强志、正道直行”,学校校歌为《正道直行作栋梁》。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长提出,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施行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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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9:20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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