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14.01.2016  16:39

   陕民电[2016]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

  近日,冬春救灾资金已下拨各地,为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和物资,让受灾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国家一项救助制度安排,在帮助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越冬、安全度荒、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冬春救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精准核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标准

  要综合分析受灾群众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根据倒损房屋、农作物减产绝收、因灾致伤致残及家庭财产损失等不同程度及对受灾群众生活的不同影响,精准核定救助对象,做到不漏一村、一户、一人。县级民政部门要实施分类救助,制定救助标准,重点保障好倒损房重建户、因灾伤亡人员家属及受灾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各市级民政部门务必于1月11日前将县级冬春救助具体分类救助标准报省厅救灾处。

  三、按时下拨救灾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市级收到省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资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除外)下达到县级,县级在收到省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省上下达的冬春救灾资金务必一次性下拨,严禁将冬春救灾资金作为临时救助资金或慰问金使用,严禁滞留和截留上级下拨的资金,严禁“挤牙膏”式的发放资金。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尽量通过“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的,采购资金量不得超过省上下达资金量的10%,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安排实物采购。

  四、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款物监管

  2015年开始,冬春救灾资金实行一次安排并下拨,资金量相对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及时公布冬春救灾款物数量、来源、去向及救助标准,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款物要设立专账,安排专人负责,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款物发放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手续完备。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切实让需要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陕西省民政厅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