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男子集资诈骗上千万 被判无期徒刑

04.01.2015  23:38

华商报讯(记者 吴萍)非法集资已经形成亏空,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对外宣称自己在外承包生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诈骗,涉案资金共计上千万元,近日,法院判决其数罪并罚,李某被执行无期徒刑。

利用职务便利 私刻印章为吸资

1990年代, 陕西 兴平人李某利用其担任过马嵬镇信用社羊圈小学站干的便利条件,私自找人刻制字样为“兴平县马嵬镇杨圈学校专用章”的菱形印章,用任站 干期间所剩空白存款票据,以月息一分的利息于1990年前后开始向马嵬羊圈村及附近村民非法集资。李某非法集资后,将吸收到的资金又高息贷给急需用钱的群 众,从中吃利息差赚钱。

2006年,李某又找人刻制字样为“兴平市马嵬信用社杨卷储蓄专用章”的圆形印章,且让他人帮其在西安印刷带有信用社标志的存款单,继续非法集资。因其吸收的资金不能及时贷出去,无利息差可赚,便形成亏空。

据了解,李某为顾及自己面子,一直继续非法向群众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循环拆借。

形成亏空 捏造事实以行骗

检察院查明,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2008年已形成巨大亏空,继续吸收存款已经非常困难,李某却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宣称自己在外有大生意赚大钱,已投资工程、出售线路车股份、经营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诈骗,仍以月息一分、二分甚至五分继续向群众非法集资。

直至2013年初,李某共计给群众开具盖“兴平县马嵬镇杨卷学校储蓄专用章”和“兴平市马嵬信用社杨卷储蓄专用章”票据形式的集资为1028.747万元,除已归还14.88万元外,集资诈骗金额高达1013.867万元。

截至案发,李某以自己在外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给群众开具借条或收条形式,骗取21名群众现金581万元;以投资工程为名,骗取3名 群众现金75万元;以合股承包博华中学食堂为名,骗取13名群众现金206万元;以出售线路车股份为名骗取6名群众现金175.5万元;以介绍工作为名, 骗取2名群众现金2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058.5万元。

数罪并罚 判处无期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私刻信用社印章,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吸收 资金;为弥补亏损,隐瞒真相,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8.747万元,除归还14.88万元外,非法集资金额1013.867万元;为弥补非法吸收存款造成的亏空,李某又虚构自己生意需要资金和出售客运线路车股份、承包中学学生食堂及能够帮助别人联系工作等名目,骗取他人现金105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遂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