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考验期满
19.11.2014 14:02
本文来源: 检察
11月14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对4名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满后做出不起诉决定。据悉,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在考察期满后做好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2012年8月某日晚,时年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高某、刘某、马某、张某在两名成年人鼓动之下对路过的被害人实施了抢劫,但因为四名涉罪未成年人害怕,没有抢劫成功。该案移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诉科结合本案案情、四人的认罪态度、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及征求意见等情况综合分析,并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决定,对涉罪的4名未成年人依法附条件不起诉,同时设置了6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4人定期向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办案人员也多次通过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向4人的家属、所在的村委会、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等相关人员了解了4人在考验期内的活动情况,联合学校等相关部门共同对4人进行了监督、考察,跟踪帮教。高某、刘某、马某、张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了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了自己的活动情况,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了矫治和教育,取得了预期的考察效果。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于11月14日对高某、刘某、马某、张某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4人表示从案件中深刻接受教训,认真投入学业,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学校、家长和检察官的关心和帮教,将来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新人。
(作者: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费春进 任渝 编辑:刘剑平)
本文来源: 检察
19.11.20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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