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养猪场被拆除 文盲农妇告赢高陵县政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政府拆除了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养猪场,西安市高陵县(现高陵区)62岁的文盲农妇孙玉芹代理丈夫打官司,状告高陵县政府拆自己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历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做出判决:确认高陵县政府拆除养猪场的行为违法。记者 赵生杰 马峰文/图
农妇:合法养猪场被政府拆除
孙玉芹家住高陵县通远镇车张村。2010年,她和丈夫张胜利筹办养猪场,他们先是取得了高陵县畜牧兽医局的建养猪场批复,后又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了规模养殖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取得了动物防疫合格证。2013年8月5日,他们又取得了生猪养殖的工商营业执照,开始在自己的承包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建养猪场。
2013年12月13日,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临设机构)向张胜利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据该通知书,于同年12月17日下午3点组织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三十余人用装载机对张胜利在建的养猪场建筑物实施了拆除。
孙玉芹夫妇认为,自己的养猪场手续健全、经营合法。他们咨询了律师,知道国家要征用、拆除养猪场,必须有合法的行政决定书,人民法院的裁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合理赔偿后方可拆除,当地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拆除自己的养猪场。
当地:并未拆除合法的“胜利养猪场”
无奈之下,张胜利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高陵县政府拆除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10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张胜利因身体不好,妻子孙玉芹代理他出庭并做了上述陈述。
高陵县政府代理人当庭辩称,张胜利持有的高陵县畜牧兽医局的建养猪场批复、目标责任书、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是他在自家北边建设养猪场的证明资料,该养猪场名为 “胜利养猪场”,有合法手续,仍在继续经营,政府并未对其进行拆除,故张胜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两级法院:政府拆除养猪场行为违法
高陵县政府答辩称拆除了张胜利在基本农田内的违法建设,并未拆除他的养猪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和事实,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对养猪场实施拆除前,仅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未予公告,且没有做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书,直接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张胜利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
2014年12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确认高陵县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张胜利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高陵县政府对此判决不服,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与2015年3月20日做出了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确认高陵县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张胜利养猪场的行为违法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