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3.06.2015 18:29
本文来源: 民政厅
近日,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要求全省各地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
一、各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84号)对特殊用户及困难群体的优惠办法。
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协调指导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公办养老机构的空余床位,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可收住其他老年人。具体比例由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的特需服务,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议约定。其他代收代缴费用养老机构应据实收取,不得收取回扣或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的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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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民政厅
23.06.201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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