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调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27.12.2020  22:0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了社会舆论的关切。2018年底,湖南沅江一名六年级男孩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而与之发生争吵,男孩竟持刀将母亲刺死;去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对此感到愤慨的同时,亦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产生了质疑。

  《刑法》之所以设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法律认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无法有效辨识、控制自身行为,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与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矛盾。而且,大多数未成年人性格习惯尚未定型,仍有引导其改正的可塑空间。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作出了类似规定,但具体年龄的规定各国则差异很大。

  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不难发现目前未成年人普遍发育生长较快,且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获得资讯的渠道也更加广泛,其中不乏负面、不良信息误导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因此,社会舆论和不少专家学者均认为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下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草案三审稿对此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适当提高5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雷西萍律师整理)

  

  雷西萍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陕西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2007被陕西省司法厅授予“陕西省优秀律师”;2008年荣获首届陕西“三秦十佳”律师;2015年获“九三学社创建70周年全国优秀社员”;2016年度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9年度被陕西省律协授予“十佳女律师”;2010年、2011年、2013年她所仲裁的案件被选为西安仲裁委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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