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4〕9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陕农业发〔2014〕68号),规范我省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现将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家庭农场认定工作
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主体,是保障重点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发展家庭农场,对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对和解决当前“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务农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明确农经机构的认定管理职责,保障工作经费,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将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快培育成为一支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二、明确职能部门,夯实认定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家庭农场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具体工作可由承担农经工作职能的乡镇机构负责;未设农经职能机构的乡镇政府,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认定部门,具体审核认定工作由县级农经机构负责。县级农经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审核工作,并协调粮食、果业、畜牧、蔬菜等专业人员组成家庭农场考查评审小组,负责家庭农场的实地考查和评审认定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备案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监测指导,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认定程序,严格认定管理
(一)初审。家庭农场认定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乡镇农经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盖章确认。
(二)审核。县级农业部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转来的家庭农场认定申请后,应及时移交县级农经机构对申请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县级农经机构即可依照经营类型组织考查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小组要对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填写考查确认表。考查确认表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考查小组评审依据。考查小组对照认定条件,结合考查情况对家庭农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认定审核意见。
(三)公示颁证。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原因说明,并退回认定申请资料。公示要在县级农业信息网上进行,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农经机构应及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发文认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可由考查评审小组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再行调查后给出结论。
(四)存档备案。家庭农场实行季度备案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场,上报家庭农场备案表,并附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四、严格办理时限,严禁认定收费
家庭农场认定要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严格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从收到家庭农场认定申请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初审意见。县级农经机构接到认定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除公示以外的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严禁相关部门在认定工作的任一环节以其他名目收费。
五、统一表格样式,规范档案管理
(一)统一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样式。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厅印发制式表格,统一印刷,供家庭农场申请人免费领用,也可由家庭农场申请人在陕西农业网(http://www.sxny.gov.cn)下载制式表格,按规格打印。
(二)统一家庭农场认定证书样式。认定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设计样式,统一规格、统一印刷,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领用。认定证书编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编码一般为县区全称+第****号。如高陵县天举家庭农场可编号为:高陵县第1号。
(三)严格档案管理。所有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考查和审核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县级农经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县级农经机构要按照认定编号顺序对家庭农场档案进行归档处理,编制归档目录,以备查证。
六、执行动态监测,强化认定后管理
家庭农场是被列为鼓励发展和政策支持对象的重要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家庭农场认定后监测管理,有利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家庭农场监测管理实行自主申报制。家庭农场每隔两年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次运行报告,接受县级农业部门对家庭农场的监测管理。运行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运行报告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发展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资产负债表、经营损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逾期未提交监测报告的家庭农场,视为放弃农业部门家庭农场认定资格。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认定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取消认定的家庭农场认定编号不再重复使用。对认定证书登记项目有需变更的,可换发认定证书,认定编号不变。
附件:1.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陕西省家庭农场考查确认表
3.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审核表
4.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备案表
5.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样式
6.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填写说明
陕西省农业厅
2014年7月 14 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