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乱象如何终结 离世后仍领钱?

19.01.2016  11:31

  供养资金不按时到位“五保”户离世后仍领钱

  “农村五保供养”乱象如何终结

  “五保”户死后还在继续领钱;敬老院资金管理不透明;部分“五保”户供养资金不按时到位……近年来,“农村五保供养”乱象频发,民政系统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如何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民政干部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政,成为一个新课题。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向“农村五保供养”乱象、民政系统腐败等顽疾“开刀”,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湘潭市检察院的举措能否有效治理“农村五保供养”乱象、预防民政系统腐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015年5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湘潭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专项预防调查,以期通过预防调查分析民政部门及基层组织在民生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研究规范资金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从而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5月12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湘潭市民政局共同成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专项预防调研领导小组,调查民生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两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对五个县市区63个乡镇81家敬老院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实地走访、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核对数据、问卷调查等形式,调研小组发现,尽管湘潭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省和国家民政部门的肯定,但也还存在“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偏低、失能人员护理难度大、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的通知》文件不到位、敬老院少数专账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工作经费不足、有的敬老院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及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核销工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尤其是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核销工作存在缺陷,‘五保’户死后照领供养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湘潭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刘向军说,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乡镇民政所存在“五保”户死亡申报不及时的问题,有的“五保”对象死亡后1至2年仍在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导致国家资金流失。由于国家财政没有把“五保”户死亡安葬费列入预算,2014年以前湘潭对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安葬费一直以2008年潭政发[2008]6号文件“按‘五保’供养对象一年供养经费标准安排丧葬费用”执行。

  “这一制度缺陷不容小觑,如雨湖区响塘镇‘五保’户胡某已于2015年3月死亡,但是统计数据中他的‘五保’金直到当年6月才取消,3个月的‘五保’金就这样流失了。而死亡安葬费的问题,应该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不应拿死后一年供养经费作安葬费用。”刘向军表示。

  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015年10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向湘潭市民政局出具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权力约束,加强监督,加大问责和惩治、预防力度:建议解决养老院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基本保障问题。建议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10:1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防止挤占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情况发生;建议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加大对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于敬老院电路老化、无消防器材等安全隐患;建议敬老院要开设专账进行专管,保证专款专用;规范敬老院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建议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协商,对敬老院拨付的人头经费采取集体供养的模式,由县(市)区财政拨付到敬老院的专用银行账户,敬老院开具票据;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要解决好落实农村敬老院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在编人员中确定,并到岗到位,乡镇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监管考核;建议建立大宗物品采购实物账,加强监管。

  为规范对“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核销及丧葬费使用,湘潭市检察院建议,建立对死亡“五保”供养对象登记核销台账及丧葬费专项开支账目;健全完善农村“五保”户死亡丧葬费制度,明确办理殡葬事宜的主体,申报程序及专门安葬费,可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联合,“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由财政统一作账支付费用,进一步规范丧葬费的支出,避免“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仍吃空饷的情况。

  2015年11月,湘潭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对农村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