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西安农村低保标准提高 每人每年3200元

01.10.2015  12:16

  本报讯(记者吕华)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从10月1日起,西安市将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最高提高了140元。

  据了解,西安市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先后六次提高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标准是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执行每人每年3060元(225元/人·月)标准;灞桥区、未央区执行每人每年3180元(265元/人·月)标准。雁塔区自2010年9月已实施城乡统筹,统一执行城市标准。截至2015年6月底,全市在册农村低保对象46120户,141410人,支出保障资金1.7亿元。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西安市决定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现行农村低保执行高低两个标准线,实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即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统一享每人每年3200元的标准,比原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提高了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