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预防农村刑事犯罪 构建和谐新农村
22.10.2014 14:0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泾阳县三渠镇村民杜某与村民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发生斗殴,被告人蔡超、蔡辉(蔡某之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因他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受雇于他人殴打被告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蔡超、蔡辉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谅解。
咸阳中院法官了解到案件双方系同村村民,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村民之间的感情和农村安定环境,多次与当地政府及司法所联系,耐心的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积怨,使当事人亲属消除了对案件刑事部分的异议。通过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亲属,使双方一改先前消极态度,最终,促成了此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并支付案件赔偿款8万元,使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随后的座谈中,该院法官作了题为“农村刑事犯罪的现状与对策”专题讲座,旨在用现实案例来引导和教育大家,以农村犯罪真实案件为视角,从当前农村犯罪现状、特点、对策等方面出发,共同对农村刑事犯罪进行探讨,共谋农村和谐稳定与发展。同时法官还介绍了农村相关政策法规和咸阳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些司法便民创新措施,使基层党政干部和群众更直接、全面、地了解法院,让群众更切实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与会群众代表们积极发言,现场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来源: 法院
22.10.20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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