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检察干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4.11.2014  14:07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多项改革要求。对检察人员而言,有机遇,更有挑战,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在此次司法改革进程中,抓住机遇,赢得挑战,也许是每一个检察人员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带给检察人员的新机遇

      1、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建立,疏浚检察人员的上升通道。

      此前,上级检察机关也曾有过面向下级检察机关的遴选招录考试,但尚未形成制度。对绝大多数基层检察人员而言,如不能在单位内获得职务晋升,则基本失去了上升空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初任检察官招录、任职和上级检察官遴选制度。对普通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人员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在有限的职务晋升空间之外,又增加了一条上升通道。检察人员只要履职尽责,在执法办案中提升自身素能,达到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也将有机会进入到上级检察机关工作。另外,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这种自下而上的检察官选任制度,让检察人员了解基层、历练人生,丰富阅历之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

      2、独立公正司法制度的完善,为检察人员创造良好执法外部环境。

      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司法,就是要求检察人员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但检察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客观实际,难以避免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独立性受到侵犯。

      《决定》为确保公正司法,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公正司法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家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决定》对减少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干预提出了多项具体举措,对于杜绝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确保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只有依法独立办案,才能确保办案公正。

      3、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强化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

      《决定》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但很重要的原因是检察人员担心因公正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

      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强化了检察人员的司法职业保障权,对保障其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健全的履职保障机制,才能确保检察人员不因客观公正执法受到打击报复,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司法改革对检察人员的新挑战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人员素能提出更高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都是服务和服从于庭审需要的,但检察人员的侦查取证能力、审查证据意识和驾驭、掌控庭审局面的水平,都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每一位检察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认真司法。侦查人员应以出庭公诉的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合法规范,案件证据形成锁链;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及时发现和排除违法证据;公诉案件应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和证据经得起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的检验;出庭公诉应熟稔事实和法律,反应机敏。这就要求每一位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办案素能,以适用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所办每一件具体案件都有证举到庭上、有证质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以客观、公正的诉讼程序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阳光司法机制,要求检察人员执法公开透明。

      司法的公信来自于公开。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决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行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传统的封闭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用司法改革发展的潮流。推行检务公开,公开、透明执法,是司法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要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本位思维,积极行动,进一步提升自身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加强执法办案释法说理;文明规范执法,主动宣传检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维护检察机关权威。

      3、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要求检察人员遵纪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核心价值追求。检察人员作为司法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必须遵纪守法,依法规范办案。

      《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法律监督者更应率先垂范,修身自律,知畏止行。检察人员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努力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过硬;时刻自省自励,把文明规范执法作为行为准则,把忠诚公正清廉作为履职品格,把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作为核心使命,真正做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检察官。

      综上所述,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对党和国家具有重大深远意义,对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也具有里程碑意义。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应深刻认识和把握司法改革带来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努力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办案素能,积极适用司法改革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准确打击犯罪,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前进。

(作者: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任亚侠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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