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案外人作担保 为劳务费上双保险
26.01.2015 16:3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被告徐良在宁陕县新场镇新场村板房沟开采铜金矿。2013年11月9日,原告张平与被告签订《探矿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打矿洞,被告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组织民工按要求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对劳务费进行了清算,下欠劳务费14.9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年12月25日履行期限届满,原告持欠条向被告催要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对被告当庭承诺的还款计划表示怀疑。为保证法院调解能够实际履行,承办法官当即向原被告释明案外担保人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被告明白法律规定后,随申请其同乡王志到庭,作为债务的担保人。经审查,王志长期在宁陕县承揽工程,具有承担债务的能力,在对其说明担保人的法律规定及责任后,王志仍同意为被告下欠原告的巨额劳务费作担保,法庭予以准许。原、被告也当庭达成协议:2015年2月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95万元,同年6月19日前支付13万元,(并支付职期间的利息);被告所有的一台装载机和一辆车为其债务作担保;担保人王志提供担保,承担代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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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201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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