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 车主无过错无需担责

01.04.2015  18:45
        陕西法院网讯  不少有车族都遇到过亲友借车的情形,大家大多会碍于情面将车辆出借,然而,由借车引发的问题却并不少见。近日,彬县法院就遇到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经法官查清事实,释法析理,诉前成功化解了纠纷。

        米某2014年年底购买了一辆小轿车。2015年年初,朋友王某向其提出借车事宜,因俩人关系一直不错,加之王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米某便爽快地答应了此事。谁料借车当日,因王某驾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处理,王某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虽然该事故得到解决已两月有余,王某却一直拒绝返还米某车辆,认为米某系该车车主,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月28日上午,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车辆。

        在彬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接待的办案法官了解事情大概经过后,决定采用诉前调解方式处理本案,遂联系王某前来核对事实经过。王某对于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却始终坚持认为米某作为车主应该分担责任。法官耐心释法,讲到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借车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借车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同时,车主有过错主要指以下情形:一是明知无驾驶证而借车;二是明知饮酒、醉酒或吸食毒品而借车;三是如果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肇事司机王某有驾驶证,当时也没有喝酒或毒驾,车主米某没有明显过错,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热情接待,耐心疏导,王某答应当天就将车辆交还给米某,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