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3.03.2015  19:2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

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需省级国家税务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陕西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要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五项,且未被列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同)问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类:

      (一)出口企业内部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二)出口退税相关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及程序完备;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四项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的;

(二)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情形但不足二次的;

(三)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关注企业或主要出口商品为关注商品的。

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五项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一)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是虚假的;

(二)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三)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知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五)被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名录的企业。

五、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如该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次年的6月30日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上年度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如该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次年的6月30日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上年度不少于3个申报期内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六、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其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资料应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并由专职办税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七、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如该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每季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如该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每半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不少于3个申报期内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八、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40%以上(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九、本公告所称“审核通过率”,为上一年度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十、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