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求各地把保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住建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抓投资、稳增长”的相关措施。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意见,要求面对经济压力,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市场供应充足、交易活跃、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今年1-5月份,全市新批准商品房预售809.4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6%;其中住宅584.3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1.27%。商品房销售738.9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79%;其中住宅623.7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94%。二手房交易125.6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5.54%,其中住宅94.8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5.16%。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价指数,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同比下降5.88%,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同比下降7.44%。但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开发投资放缓、库存量加大、市场信心不足、经济和社会风险不断累积。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结合实际,借鉴成都、福州、杭州、大连等城市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家完善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建立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分类指导,因地施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包括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做好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住房服务、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共九个方面的内容,紧扣中省政策精神,结合市情。重点有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在优化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方面,一是取消了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套型需70%的限制,允许调整户型结构;二是对住房供应过大的区域减少供地,对未开发的存量土地转型利用;三是借鉴杭州、福州大连等城市做法,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给予税收、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引导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四是借鉴杭州做法,支持和鼓励减少实物安置,允许棚改项目根据货币化安置情况将原棚改方案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允许使用国开行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率;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支持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房源。
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一是借鉴上海、大连等城市做法,调整了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公寓类住房纳入了普通住房信贷、税收优惠范围,推进住房市场流通。二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三是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参照成都、武汉等城市做法,对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常住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购房时,给予落户优惠政策。此项措施是我市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的一次重要尝试。